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某伙同他人于2015年6月成立某商贸公司,公开招募五六十人,设立主管等多个“岗位”及五个话务组,以老年人为对象实施电信诈骗。这一团伙在网上购买个人信息,交由一线话务员“筛选”,按照诈骗剧本,冒充知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推介知名专家教授。对落入圈套的老人,由二线话务员,冒充中科院,同仁堂、医院等单位医疗专家、教授继续施骗,向客户推介专家教授专门为其配制的“特效药”“根治药”,这些“药”实际是从淘宝网上以几元至数十元不等的价格购得的诸如藏红花、银杏茶等廉价保健品,然后再根据被害人上当受骗程度和经济状况,以人民币一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价格向其出售。该团伙还以建立卫生部档案、上德国医疗车等为诱饵,诱骗老人预缴相关巨额费用。2016年2月至8月间,向老年人实施诈骗犯罪600余起,骗得32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本案从2016年7月25日立案侦查,至提起公诉历时9个月。本案属于非典型的诈骗案件,是以公司为载体,以卖药为手段,与传统的冒充“公检法”打诈骗电话有着本质的区别。审查起诉阶段,专案组围绕(1)本案中行为人是诈骗行为,还是夸大宣传的非法经营行为(销售假药);(2)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3)各行为人是否要对参与期间团伙的总额负责;(4)从犯诈骗未遂的情形如何处理;(5)诈骗分子短暂请假,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或者是否应将该时间段内的犯罪数额予以剔除;(6)46名诈骗分子主从犯如何区分;(7)为何应认定本案是一个诈骗犯罪集团及犯罪集团的类型研究;(8)话务员跨话务组调动的,如何计算其犯罪数额;(9)如何计算拨打电话次数及如何认定有效诈骗电话等20几个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反复研究、讨论、并逐一书面提出公诉人观点,历时45天将全案提起公诉。最终周某某因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
【法律分析】
(一)定性为电信诈骗而非民事欺诈。本案属于销售型诈骗,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绝大多数涉案人员甚至相当多的司法业内人士对本案定性提出质疑,认为××公司的行为仅属于市场上常见的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民事欺诈等行为。对此,检察机关提出该团伙明知其销售的低廉保健产品根本不具有买受人需要的使用价值,为了卖出产品而虚构医疗专家等权威身份,夸大产品效果,隐瞒事实真相,自始至终无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亦无打算承担违约责任。该团伙为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虚构对消费者判断构成绝对性影响的关键、基本事实,已超出了夸大宣传、民事欺诈的范畴,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定为犯罪集团,破解共犯认定难。针对团伙成员诸如“到公司后并没有马上从事诈骗活动”“各自拨打诈骗电话,对其他人施骗的情况一无所知”“在被害人被诈骗时自己并未施行诈骗”“没有拨打成功过诈骗电话”“请假回家了一段时间,该时间段内的犯罪数额应予剔除”“话务员跨话务组调动的,应分别计算犯罪数额”之类的辩解。检察机关认为查清每个成员具体的犯罪事实绝非可能,遂果断运用窝点共犯理论认定该案为整体犯罪,对被告人参与期间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负责,从而破解了共犯认定难题。
(三)运用刑事推定规则,解决数额认定难。针对被害人数众多,司法机关受条件限制难以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以在卷的快递公司收发货记录、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纪录、业绩单等客观性证据,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合理推定,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四)及时追诉漏罪漏犯,有效打击关联犯罪。在办案中发现,以该诈骗集团为核心,周围分别有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剧本、技术保障的人员。承办人在提前介入及审查起诉环节,多次引导公安搜集固定上述证据;指导公安将兜售200万条有效个人信息的石某抓获归案;追诉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效斩断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
【典型意义】
当前,电信诈骗呈现“精准化”特点,从以前的“遍地撒网”变成了“重点捕鱼”,犯罪分子能够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水平、职业特点、需求等进行心理分析、大数据分析等,从而设计出更合理的“剧情”,成功率更高、危害性更大。此案梳理提炼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并对如何收集证据、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阐述,是一堂生动的预防电信诈骗法治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