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2日,廖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该房屋仅登记在廖某某名下,为其单独所有。其父母陈某某、谢某某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廖某某,其中143万元用于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其余款项用于涉案房屋的还贷及装修。廖某某与女友结婚后要求出售该房屋,拒绝父母继续使用该房屋。其父母认为出资给廖某某购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该出售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遂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廖某某返还购房款210万元。对此,廖某某辩称,其与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购房款是父母为了自己结婚需要及婚后生活美满主动自愿出资,属于对自己的赠与,因此不应返还涉案210万元。

【调查与处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廖某某向原告陈某某、谢某某返还210万元款项。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涉案210万元款项是陈某某、谢某某对廖某某的借款,不是陈某某、谢某某对廖某某赠与的款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廖某某已27岁,成年近10载,且其确认当时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某、谢某某已近退休年龄,根据陈某某、谢某某向廖某某转账的记录,210万元款项系其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多次零星转账支付的,可见支出该笔款项对陈某某、谢某某而言亦非探囊取物。
其次,廖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涉案210万元为赠与,而是通过没有办理借款手续这一事实倒推,进而推定为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成立的首要条件是赠与人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本案中,目前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证据显示陈某某、谢某某在支付该210万元时确认该款是对廖某某的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而陈某某、谢某某现起诉主张该款为借款,更加阻断了其作为赠与人事后追认该款为赠与性质的法律可能。
最后,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廖某某主张根据上述规定,将陈某某、谢某某给廖某某购置房屋的出资款,认定为对廖某某的赠与。但该司法解释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并非用来解决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适用前款规定的前提,首先应该确定存在赠与的事实,也就是说前述规定是在确定存在赠与的前提下,来解决赠与一方或双方的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所有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出资都认定为赠与。
因此,在陈某某、谢某某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廖某某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廖某某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也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综上,对于陈某某、谢某某要求廖某某返还210万元购房及装修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引起了社会的热切关注。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公平性、正义性及合理性,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该案没有机械适用法条,也不是千篇一律照搬那些以没有借条则应认定为赠与的错误做法,而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及因素,在细致梳理事实,正确适用具体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等作出合法合理判决,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温度,实现了实质的公平与正义,也做到了法、理、情的完美结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既是法律的养分,也是法律的极致追求,这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也是不谋与合的。二是高效发挥了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教育作用,持续为社会输送法治力量。该案首发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单篇阅读量接近5万,收到了来自社会公众的大量留言,且绝大多数留言均为正面评价,主要表示对判决的认可、对法官的称赞及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此外,其还被包括人民法院报在内的多家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媒体转载报道。由此可见,该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为社会大众上了一堂生动鲜活的普法教育课,推动我国普法事业的发展,以点点案例星光助力燃烧我国法治之火。三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起到社会道德方向的积极导向性作用。实际生活中,部分人将父母的帮助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从而无节制向父母索取却不知回报。这与我国社会价值观和传统美德相悖而驰,造成了不小的社会问题。而该案将父母给子女的购房款认定为借款的做法则有力批判了这种不良思想,纠正了错误观念,能够起到很好地示范作用,积极倡导了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