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山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案以案释法案例

2019年 3月 22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经检总队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山西某大药房线下采用门店张贴彩页广告,线上采用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图片、文字资料的方式,发布宣传处方药“安宫牛黄丸”广告,广告内容有:“春分,二十四节气中的第一个节气,天气乍暖还寒,易倒春寒,是心脑血管疾病高发期,因此家中要常备安宫丸……;春分服安宫保护心和脑 清热解毒 镇惊开窍 预防脑中风;安宫牛黄丸广泛应用于脑中风、脑炎、脑损伤、脑出血等各种疾病的急救。安宫牛黄丸具有清除血拴,软化血管的功效,除用于急救外,安宫牛黄丸也可用于重要节气防病养生;春分期间服用安宫牛黄丸有助于涤荡邪气,平衡阴阳,使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保持清爽。救急症于即时,挽垂危于倾刻……”当事人涉嫌在大众传媒上发布处方药品广告。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在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的销售。“安宫牛黄丸”是处方药,批号为国药ZJ4020654。当事人发布宣传的广告图片、文字都是自行设计并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并未产生相应的广告费用。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销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所指的互联网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的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门店发布处方药“安宫牛黄丸”广告以及在广告中使用“惊蛰服安宫 远离脑中风”、 “春风服安宫 保护心和脑”等用语的行为,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250000元。

【法律分析】

(一)处方药限制发布广告

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广告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广告则有很大限制。《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等特殊处方药,不得作广告;特殊处方药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当事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安宫牛黄丸”处方药广告,患者很容易根据广告宣传的内容自行判断身体状况,没有专业医学、医药知识的普通患者和消费者仅凭广告的宣传去购买、使用药品,有可能产生误导并误服药品。只有通过医师的检查诊断,按照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按照医师指导的方法合理用药,才能保证达到防治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误用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致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二)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需经审批

当事人免费申请名称为“山西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违法广告。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公众号、移动 APP 等新型互联网媒介正在成为传播信息的主流媒介,也成为广告的主要载体。违法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新业态,通过软文等形式发布微信公众号广告,隐蔽性强,证据难以固定,当前的互联网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执法带来了挑战。微信公众号属于互联网新业态,互联网药品广告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内容

本案当事人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内容,客观上造成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的倾向,极易欺骗和误导患者和消费者对药品的判断和选择。除此之外,药品广告还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民营企业利用印刷品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案件,发布媒介涉及传统媒介和互联网新业态,违法行为对患者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罚没款金额较大,对违法广告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广告主作为民营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广告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此案警示民营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学习,在利用互联网特别是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介发布广告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点领域发布广告务必高度警醒,避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