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保全证据公证助力民营企业单方收回出租房屋以案释法案例

2014年12月,某高档水果产品要入驻太原市,该高档水果销售企业乙公司在太原寻找合适的门店,经考察看中了甲公司在和平北路的门面房,双方经过协商洽谈商定租期二年,租金每年五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公司不按期交纳租金和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拒不交纳或者失联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出租房屋收回。同时也明确约定了用于催告的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腾退出租房屋的条件,以及房屋中物品的存放处理方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了公证。2015年12月,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不辞而别,出租人按照约定的联系电话联系不上承租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给承租人邮寄催收通知书,邮件均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查找无此人。出租人寻找了一年(2016年12月)仍无结果,出租人的损失严重。2017年1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决定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现场保全证据公证。

【调查与处理】

受理此公证后,公证员进行了以下调查:(一)对申请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企业档案信息卡、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二)对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三)租赁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经调取公证卷宗核实房屋租赁合同的公证书属实;(四)对承租人违约情况进行了调查,出租方提供了租赁合同中约定用于收取租金账户的《银行流水单》,该银行流水单中显示最后一笔租金支付时间为 2015年12月20日,此后再无支付过流水;(五)租赁合同中有关于乙公司不按期交纳租金和物业费等费用,经催告仍拒不交纳或者失联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出租房屋收回的约定。同时也明确约定了用于催告的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腾退出租房屋的条件,以及房屋中物品的存放处理方式;(六)出租人提供了给承租人发送催收通知的短信记录以及被退件的 EMS特快专递邮寄的催收函。
    公证处通过上述调查后,为切实保障承租人的权利,又以公证送达的形式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使用 EMS特快专递给承租人邮寄了《关于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异议通知》,但该特快专递很快被退件。随后,公证员按照合同上约定的联系电话联系承租方,承租方的电话已停机,公证员又按照约定的邮箱给承租人发送邮件,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收到承租人回复。而后两名公证员来到出租房屋对承租方物品进行了清点,全程进行了录像。公证员对现场物品进行贴标、编号、登记、装箱并密封。清点完毕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物品登记清单和现场记录上签名,清点后的物品按照合同的约定加贴封条后交由出租人保管,出租方顺利收回出租房屋。

【法律分析】

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明确,乙公司欠租金违约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证处是否可以办理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现场保全证据公证。《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因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出租房屋的权属凭证;(二)提交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且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契约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诺;(三)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如:银行流水等);(四)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出租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申请人无法控制局面的,公证处应当不予办理,已经开始取证的,可暂时终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者终止。

对现场清点的物品,除造册登记外,应当进行封存,由申请人妥善保管;除清点记录外,公证员对保全过程亦应做好现场记录,如有必要也可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固定。

本案中,1.出租方甲公司是房屋所有权人;2.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按期交纳租金和物业费等费用,经催告仍拒不交纳或者失联的情况下,承租人愿意接受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并自行收回出租房屋的承诺;3.出租人提供了按约定方式支付租金的银行流水,且出租人承诺约定方式以外,再未收到出租人支付的租金。4.申请人提交了多次催交租金通知以及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腾房通知的短信记录以及 EMS特快专递催收的信函。5.公证处又穷尽各种方式通知承租人。据此,公证员认为符合单方收回出租房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要求。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享有对租赁房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本案中承租人违约在先,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且符合腾房约定,未侵害承租人的用益物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房屋租赁中老赖、跑路现象时有发生,出租人成了弱势群体,经常会有承租人不付租金或租期满后不腾退房屋的情况。出租人既联系不上承租人,也不敢私自将承租人的物品搬走,很难收回房屋再次出租,导致长时间房屋空置,损失严重。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建议广大的民营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约定清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手续,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公证处可为出租人办理腾退房屋现场保全证据公证,帮助守约方依法及时收回出租房屋,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