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9日,端州工商局对位于肇庆市端州四路9号15幢13卡商铺的端州区兆鸿医疗器械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部正在从事保健食品销售和器械体验的经营活动,场所内张贴有各种“蚬黄金”产品的宣传资料,其中墙上张贴有“蚬中黄金 炎症克星 中老年慢性病 绿色克星”内容的宣传海报,经营场所内放置有数十个名称为“蚬黄金”产品的空盒。端州工商局认为该经营部的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立案调查认定原告存在利用宣传海报对“蚬黄金”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复议,肇庆工商局经调查后维持了端州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原告认为,张贴海报的行为不是其本人的主动宣传行为,其也没有主动对群众宣传,不属于虚假宣传。2018年2月27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其经营部张贴宣传海报和通过经营部向周边群众宣传介绍“蚬黄金”产品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限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一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标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原告于2015年6月起至2017年4月19日期间,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有“蚬中黄金 炎症克星 中老年慢性病 绿色克星”、“常服蚬黄金 多活三十年”等字样的海报宣传“蚬黄金”产品的事实,有端州工商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原告庭审中对这些证据没有异议,且原告也在询问笔录中确认其在经营部张贴宣传海报和通过经营部向周边群众宣传介绍“蚬黄金”产品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蚬黄金”产品的服用说明书和原告自己的陈述,原告经营场所内宣传的“蚬黄金”产品属预包装食品,而上述宣传海报存在容易使人误认为“蚬黄金”产品具有一定的医用治疗功能,且原告也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功能的文件或证明,故端州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原告作为经营者存在利用宣传海报对“蚬黄金”产品的性能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端州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原告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行使自由裁量权,故端州工商局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端州工商局告知了原告拟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对原告的听证申请举行了听证,程序合法。
综上,端州工商局认定原告作为经营者存在利用宣传海报对“蚬黄金”产品的性能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属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端工商经检处字[2017]第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适用法律正确;同理,肇庆工商局作出肇工商复决字[20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典型意义】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保健品公司为提高业绩,在向消费者宣传保健品时,采取夸大、模糊或者片面的方式宣传,夸大产品功效,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达到影响购买决策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的目的。本案中原告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及在店里向消费者宣传的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宣传产品具有一定的医用治疗功能,且原告无法提供该产品功能的文件或证明,可以认定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端州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用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这些宣传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规范广告宣传活动和保障消费者权益,首先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健知识,提高消费者辨别意识;其次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及网络等媒体,披露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最后应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广告等现象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