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以案释法

2018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华苑小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10台电梯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经进一步核实,10部电梯于 2018年 9月 21日由晋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紧急报警装置“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对10台电梯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责令书》。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特种设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监管有严格规定,定期检验就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都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验,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将发生事故的几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结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检测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锅炉一般为二年、压力容器为三至六年,电梯为一年等。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登记标记结合检验合格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本案中,当事人未遵守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规定,属于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这起案件是市场监管机关检查发现的,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确保特种设备日常监管到位。

【典型意义】

电梯作为纵向交通工具,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电梯安全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电梯定检合格是电梯安全的重要保障。本案当事人所使用的 10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检验不合格,一旦发生电梯困人事件,受害者将无法及时求救,可能会引发更大事故的发生。深究其原因,电梯使用单位重利益轻安全,没有在电梯安全给予足够的资金投入,不能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群众在长期乘坐过程中没有意识到紧急报警装置不合格带来的隐患,也反映出群众电梯安全意识淡薄。此次案件的严格执法,对电梯定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作为典型案例督促其他电梯使用单位要重视电梯安全,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杜绝各类电梯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此次案件也让广大群众认识到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作为电梯使用者,学会用各种法律渠道举报电梯违法行为,起到了保障自身乘用电梯安全的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