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行为案以案释法案例

2018年5月28日,消费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山西省某健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2018年6月1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现场检查,共查到6份合同上约定“此卡一经售出不转不退”的条款,合同标的总额15874元。在办案过程中,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评指正,该公司主动退还投诉人费用3479元,违法所得合计12395元。

【调查与处理】

山西省某健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鉴于经督促、引导,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比如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导致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同理,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损害弱势相对人的利益等等。为维护公平、保护弱者,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也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比如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的责任,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约定“此卡一经售出不转不退”的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之规定,构成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违法责任:“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之情形,因此对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 10000元整罚款,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合同监管工作,既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更是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些与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本案的查处对经营者是一种震慑,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增强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遇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要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