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先生经人介绍与一家装修公司会面并确定了房屋全包装修方案。王先生在支付了总价30%的装修款后,装修公司开始施工。出于信任和工作繁忙等原因,施工期间,王先生并未怎么到过现场,只表示按方案来就行。2018年底,王先生和家人一起到新居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虽然装修外观和当初的风格差距不大,但仔细一看,许多材料质量差、房门门套脱落等问题一大堆。王先生拒绝收房,要求装修公司返工。装修公司则称,返工可以,但必须要付清尾款。僵持半年后,王先生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就搬进了新居。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尾款。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装修合同,发现对于付款,合同约定:签约后先付总价的30%,基础工程完工付总价的50%,完工且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本案中,装修公司完工后,由于王先生存在异议,双方始终未能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尽管双方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但王先生已经实际入住,其入住行为就视为对该房屋装修质量的认可,就不得在入住后再主张质量问题。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付清装修公司尾款。
【法律分析】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装修公司的尾款请求。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本案中,王先生正确做法应当是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装修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业主先行垫付的,后期可通过诉讼途径向装修公司主张。
【典型意义】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业主的装修需要也越来越大,但往往受限于时间及专业知识的欠缺,在整个装修过程中以装修公司为主导,造成在验收时因不符合业主要求发生合同纠纷。因此,在装修时,业主应当。首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定好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装修产品品牌、型号。其次,在装修过程中及完工后,业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装修公司返工、维修。若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的,业主可委托第三方对房屋装修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业主先行垫付的,后期可通过诉讼途径向装修公司主张。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在对装修存在质量争议时,业主应当谨慎入住,以免被判定其行为表示了对装修质量的认可。至于等待入住期间的损失,业主可以保留凭证,将来与质量问题一并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