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9日,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对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以来全市首例“假企业”“假出口”虚开骗税一体案涉案人员依法当庭宣判:城口县A公司和B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4份(价税合计5129万元、进项税款75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4份(价税合计5510万元、税额800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465.96万元犯罪事实成立。同时,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案件主犯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判处团伙成员柯某、张某有期徒刑各3年缓期4年执行,判处罚金各25万,退回赃款各116万。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团伙成员秦某3年6个月,判处罚金10万;判处团伙成员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退回赃款7万。重庆税务、公安、法院三方通力协作、实施合成战法,有序有力有效地推动此案成功破获和宣判。
【调查与处理】
2018年,重庆税务第六稽查局根据辽宁省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对重庆市城口县A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和B针织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的6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立案调查。案头分析时,稽查人员发现两家公司的法人和财务负责人为同一人,不由产生了警觉。仔细分析案情后,为防止进户检查时,企业转移、销毁证据,第六稽查局兵分两路,在同一时间发起突然行动,查获两家公司凭证、账簿等大量纸质财务资料,从电脑、U盘中获取财务帐套等海量电子数据。通过对各类数据信息的筛选比对分析,稽查人员不仅查明了协查函中涉及的6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5.38万元,还发现两家公司2015年开始,大量接受辽宁、江西、山西等地多家原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福建、辽宁等地的多家出口企业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人员赓即对两家公司的电力、人工、机器设备等财务数据进行认真测算,发现其实际生产能力与发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由于涉及发票数量多、金额大、案情复杂,第六稽查局马上提请城口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前介入,并同时报请双方市局批准,成立“9.23”联合查办专案组,对两家公司涉税案实施联合侦办。
专案组讯问两家公司共同法人代表周某及财务负责人,但周某等拒不配合检查,拒绝在调账清单、电子数据提取单等文书上签字、盖章。面对僵局,专案组决定“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由稽查人员对两家公司各项数据进行再分析核查,对其销售、发货、退货业务情况展开“篦子”式过滤调查,并前往银行提取两家公司及周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另一方面,由公安干警对周某个人社会关系、社交软件信息进行查询。最终,经过16个昼夜奋战,税务稽查部门发现公司资金回流证据,公安机关掌握周某与另外两个犯罪嫌疑人刘某和苏某的微信、QQ等软件聊天记录。专案立即召开会议,对双方证据进行比对碰撞,最终确定,刘某具有更大嫌疑,周某很可能只是其“白手套”之一。
专案组再次对周某进行传唤讯问,面对过硬证据,周某最终承认,2015年以来,福建籍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他成立重庆市城口县A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和B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伪装成从事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针织服装、销售的实体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实施虚开发票。专案组掌握情况后,立即决定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
据周某供述,专案组立刻前往刘某“老巢”进行抓捕。过程中,刘某拒捕并跳窗逃跑,但他刚跳下去,就被等在下面的公安干警摁倒在地。抓捕刘某后,专案组立即进行突审,然而刘某一直避重就轻。对此,专案组将周某交代的情况对其进行阐述,并展开政策攻势。最终,刘某招供:原来,刘某等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为掩人耳目,伙同苏某等人操控多家上游原材料企业、中间生产企业和下游出口企业的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工具,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虚构伪造绒、毛线原材料、毛衣产品的购销合同,操作从出口企业到生产企业、再到原材料企业的资金转账银行交易,通过系列转账后最终所有资金回到出口企业,制造形式上“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一致的假象,从而逃避税务机关查控。出口企业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向刘某、苏某支付9%-10%不等的点子费, 同时刘某、苏某向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原材料企业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支付3%-5%的点子费,向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A公司和B公司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支付1%的点子费以及补交进销项增值税缴税差额款。
据统计,两家公司从辽宁、江西、山西三个省7家上游原材料供应企业取得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44份,价税合计5129万元,进项税款750万元,向辽宁、福建6家下游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4余份,价税合计5510万元、税额800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合计465.96万元。
案件侦办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以及团伙成员苏某、秦某、陈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团伙成员柯某、张某等人在法律的震慑下相继向城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密不可分,在本案中,福建等地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重庆市城口县A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和B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这2户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上游企业购买。从目前查处的情况看,当前不法分子在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下,利用种种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现象十分突出。“空壳企业”成为虚开发票攫取非法利益的主要载体,“走逃失联”成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主要方法,“暴力虚开”成为虚开团伙大肆违法犯罪的主要方式,“配单配票”成为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本案中,重庆市城口县A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和B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空壳企业”。这类企业构成对外虚开专用发票的源头企业,不进行相应经营活动的,大多是不法分子通过骗用、租用、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为实施虚开注册成立的。
骗取出口退税概念: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予以退还的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虚开专票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形式更趋狡猾、隐蔽,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一而足。一是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本案中,6名犯罪分子从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外汇核销,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分工明确,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二是虚开骗税犯罪隐蔽性大为增强。当前由骗税主谋控制或勾结的犯罪团伙与以往的“三无”虚开企业有很大的区别,他们在前期会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因此从表面上看企业有固定的厂房、相对完善的生产设备,也有部分生产工人,在他们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亦真亦假地进行着生产销售活动,虚开专票涉及的业务基本上都有真实货物购销,从表面上看与正规业务流程几乎完全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单证流” 均表现为“正常”、“真实”、“合法”,极大的增强了从事虚开犯罪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机关监控及防范打击的难度。三是上游企业专票取得途径多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骗税犯罪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在于出口供货企业能大量的为外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口供货企业为减少自己的税负,也必须从票贩子手中购进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用于抵扣税款。票贩子以住利用购买假发票进行虚开的犯罪行为已经基本杜绝了,取而代之的是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 “真票虚开”,即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相关政策,以及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套开了大量形式真实、内容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上游企业向重庆市城口县A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和B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专票444份,上游企业全部通过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解决的进项抵扣问题。
对于虚开骗税团伙性犯罪,税警协作合成作战是确保案件顺利侦破的前提。税务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侦查属于不同的执法手段,各有优势,有效的行刑衔接、行刑合成,有利于解决双方在证据和案件性质认定上的差异,增加打击涉税犯罪合力,确保案件快查、快办、快结。本团伙案,涉及上中下游企业、数量多,案件时间跨度长,人员、资金、发票交叉复杂。稽查人员抓住主要矛盾,及时提请公安介入,组建联合专案组。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对涉案企业的金税协查、征管资料、资金流向及涉税电子数据的综合筛选分析比对,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案企业、人员的办公场所、住所以及社交通讯联系记录进行搜查取证,为案件及时准确查办提供书证、物证链。对于虚开骗税团伙性犯罪,口供能否取得突破是确保案件顺利侦破的关键。对虚开骗税团伙犯罪的讯问,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策略。从犯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较轻,被捕后的心理状态与主犯完全不一样。本案查办过程中,经过办案人员政策攻心,从犯周某坦白罪行,从而为案件侦破打开了缺口。但也要认识到,虚开骗税属于高智商类经济犯罪,主犯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经验,实施犯罪时也尽量不留痕迹,多在幕后操纵犯罪,因此,一方面自认为办案人员不能搜集到其直接参与犯罪的证据,多抱有瞒天过海心理,从心底有轻视讯问人;另一方面心性多疑,顾虑重重,盘算如何回答更有利于自己。此时,要利用这种心理,采取迂回进攻,避实就虚的方式,表面上有意绕过其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直接发问,采取从侧面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通过抽丝剥茧,找到与实质性问题有内在的联系的细节,在被讯问人不察觉的情况下,由浅入深,步步追问,最后将这些琐碎片段重新组合,堵住被讯问人退路,促使其坦白犯罪事实,从而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开骗税团伙性犯罪,加快个人征信制度建设是遏制此类案件泛滥的重要途径。从近年查办案件情况来看,虚开骗税案件犯罪分子一般以累犯重犯居多,反侦查意识特别强,没有一定从业经历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因此,应该从机制制度入手,有效地将个人征信制度与个人所得税制度、“黑名单”制度等统筹考虑,扎牢约束性笼子,便于税务机关内部联动、公安机关外部互动,切实提升打击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