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依法在黄山屯溪国际机场附近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查获吴某某驾驶皖JA0XXX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进一步调查,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其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5月1日21时14分,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依法在黄山屯溪国际机场附近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吴某某驾驶皖JA0XXX车辆,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现场执法人员立即亮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经调查取证,吴某某接滴滴快车单带客前往小小河边鱼酒店。因吴某某无法当场提供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黄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皖黄道运罚(强措)〔2019〕100004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经立案调查,吴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的吉利小型轿车皖JA0X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集体讨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后,作出给予吴某某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并送达。吴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以“既然没证就不应该派单,派单了滴滴公司应该负责任,交通局管理不到位处罚没理由。”的理由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后,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司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和驾驶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服务驾驶员不具备资质即允许接入平台,提供买卖需求信息,促成交易的,也存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驾驶员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吴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即接入滴滴平台经营网约车,而滴滴平台既未履行法定的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条合法营运资质、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义务,还允许吴某某接入平台,提供买卖需求信息,完成供需双方信息匹配,促成供需双方达成交易,吴某某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滴滴平台也收取一定的分成,显然驾驶员吴某某与滴滴平台都存在违法事实。
吴某某认为滴滴平台公司允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平台,并提供买卖需求信息,促成供需双方达成交易,滴滴平台公司应该对处罚事件负责,吴某某应与滴滴平台公司另行解决,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确凿,这不是其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理由。
立法者赋予了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相关违法事实,对网约车驾驶员和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分别处理的决定裁量权。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同一违法事实,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综合相关因素,分别决定对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必须同时对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在对吴某某实施行政处罚时,暂不予对滴滴平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不表明行政机关放松管制不对滴滴平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相反,行政机关结合网约车监管实际,选择在适当时机对滴滴平台公司做出处罚,实施更有效率的行政监管,以保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确有效实施,并实现对网约车经营的妥当性规制。
【典型意义】
吴某某以“既然没证就不应该派单,派单了滴滴公司应该负责任,交通局管理不到位处罚没理由。”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
其一,让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吴某某作为网约车驾驶员属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片面认为只要滴滴公司派单就是合法的车辆和驾驶人是错误的。充分发挥普法作用,加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力度,让公众了解网约车和驾驶员什么情形才合法合规。
其二,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性; 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执法机关在日常行业监管中加强滴滴平台公司管理,督促滴滴平台公司主动作为,对接入平台的不合规车辆及时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