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黎某为高利转贷非法获利而伪造云浮广某物流公司与钟某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某水泥经营部之间的《水泥买卖合同》(未发生经营行为),向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骗取贷款600万元人民币。2014年6月30日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放款后,同年7月1日黎某伙同黎某波(在逃)、梁某将这600万元的银行贷款其中的250万元以每月4分的高利息转贷给陆某,期限5个月,非法牟利50万元;将其中的100万元以每月4分的高利息转贷给余某,期限一个多月,非法牟利5万多元;将其中的200万元以每月6分的高利息转贷陈某,再由陈某转贷给云浮市云城区星某石材厂(邓某),期限十日,非法牟利4万元;将其中的50万元转给蓝某。黎某伙同黎某波(在逃)、梁某将银行贷款600万元高利转贷给陆某、余某、邓某等人的过程中非法牟利共计50多万元。
2015年12月15日,傅某向郁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黎某高利转贷的问题。犯罪嫌疑人黎某知悉该情况后,为逃避其高利转贷犯罪的刑事处罚,组织钟某、陆某、梁某(女)、余某、杨某、张某(女)等人开会讨论应对,并提供虚假证言的提纲,指使上述人员背熟提纲内容,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2018年9月26日,郁南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陆某执行拘留。2018年10月25日,郁南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移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018年11月1日,郁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1日,郁南县公安局以郁公捕字[2018]153号对犯罪嫌疑人陆某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4日,郁南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陆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移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15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涉嫌伪证罪起诉至郁南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10日,郁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某作出有罪判决。目前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调查与处理】
2019年1月4日,陆某的近亲属以继续羁押陆某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由,向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为陆某申请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是共同犯罪案件,且该案的同案人存在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仍需继续查明,对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可能有碍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不宜立案审查,并及时答复申请人。同时,郁南人民县检察院持续关注该案的进展。经办案部门多个月来的查实,该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基本固定,2019年4月4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依照职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陆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立案审查。
【法律分析】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开展审查工作时着重注意三方面内容,一是查阅陆某的案卷材料以相关法律文书,了解了犯罪嫌疑人陆某的基本案情,发现2014年7月份,陆某因发展、建设公司项目需要向他人借款25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4分息,期限为5个月。在公安机关侦查出借人涉嫌的高利转贷犯罪时,出借人为逃避刑事处罚,指使陆某等人提供虚假证言以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二是调查核实了犯罪嫌疑人陆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确认其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表现良好。三是书面听取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的意见,其认为陆某涉嫌伪证的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其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四是询问了陆某,陆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确系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罪行是受他人指使,被迫作伪证,且本人能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表现良好,且该案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可能判处缓刑,为落实高检院保护民营经济的指导意见,帮助民营企业家恢复生产经营,2019年4月4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得到采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法院亦采纳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
【典型意义】
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作出的重要举措,切实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积极作用。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对陆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帮助涉案民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云浮市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