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1日,魏某某酒后骑行蓝色两轮电动车来到利津县某小区东门,将该东门疫情劝返点的隔拦网撞倒,在此处值守的疫情防控志愿者刘某看到后上前制止,魏某某不听劝阻,遂殴打被害人刘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执勤志愿者刘某波、王某某等人,致使被害人刘某和王某某受伤。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同步引导侦查。2月1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魏某某;次日,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一)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一是,被告人魏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值班人员劝阻并对三名值班人员进行殴打,主观上是一种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故意滋事的行为。二是,魏某某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魏某某随意殴打疫情防控志愿者,致使二人轻微伤,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魏某某公然强闯疫情劝返点,并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魏某某酒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魏某某达到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中把上述人员均视为妨害公务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该罪的重大突破。这次疫情防控战中,各地社区工作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工作人员是一线的主力军,他们都是根据政府通告,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从事疫情防控工作,具有公务性,符合《意见》的规定。但小区志愿者、物业公司保安等人员,均为按政府疫情防控统一部署,从事相关工作,是否纳入妨害公务罪保护的对象,争议较大。本案中,受害人均为志愿者,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负责和惠小区的劝返值守任务,属于小区志愿者的身份,而且四人是负责和惠小区北门的值守,当时案发地是在和惠小区东门,被害人刘某是路过东门时发现被告人强行闯岗遂进行劝阻,并非是基于值守志愿者身份进行的公务活动,因此不宜认定为公务性质,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值班人员劝阻,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刻,被告人魏某某酒后强闯疫情劝返点,被疫情防控值班志愿者劝阻时发生争执,遂先后对三名志愿者进行殴打,致使其中二人轻微伤,该段视频被网络迅速传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目前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就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首要内容,魏某某肆意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最严重破坏。本案的被害人是志愿者队伍中的一员,他们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程序,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社区网格员负责小区的劝返值守任务,属于小区志愿者的身份,他们牺牲自己的工作、生活时间,不计报酬,自愿服务,一丝不苟,尽职尽责,毫无回避的坚守着防控岗位,目的是保护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他们的付出是平凡的但确是伟大的。被告人魏某某在庭审中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决心痛改前非,在以后的生活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对魏某某进行惩处,对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对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同时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确实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