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苏某为非法获利,在“闲鱼”软件上其开设的“聚尚品质”商家内发布每个口罩出售价人民币1.2元的信息。王某与苏某联系,向苏某下单购买1000个口罩,苏某承诺款到当天发货,王某通过支付宝向苏某转帐人民币1200元。事后王某收不到口罩,向苏某催货,苏某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发货,后将王某拉黑,也未退还王某相应购买口罩的款项。2020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苏某为非法获利,在“闲鱼”软件上其开设的“甜甜小宅女”商家内发布每个口罩出售价人民币1.5元的信息。林某与苏某联系,向苏某共下单购买25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向苏某共转帐人民币2800元。事后林某收不到口罩,向苏某催货,苏某以各种借口推诿不发货,并将林某的微信号拉黑逃避发货及退款。林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1月30日上午向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澄华派出所报警。

【调查与处理】
接报后,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当日将其立为诈骗案进行侦查,2020年1月30日下午,苏某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洋二村其住宅内被抓获归案,当场扣押黑色、白色苹果手机各一部,当日,苏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逮捕。案发后,苏某家属赔偿王某人民币1200元,赔偿林某人民币2800元。2月21日案件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苏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被提起公诉,2月27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审系统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汕头市澄海区法律援助处均安排值班律师为苏某提供法律帮助,并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分析】
(一)苏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确定汕头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本案中,苏某诈骗金额4000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苏某具有从重与从轻处罚的情节
1.从重处罚的情节
苏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骗取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2.从轻处罚的情节
苏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林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一审法院综合苏某从重及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值班律师为苏某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本案中,汕头市澄海区法律援助处安排值班律师依法为苏某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适用建议等法律帮助,并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典型意义】
(一)疫情当前,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对涉疫情诈骗的防范,网上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涉及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经济损失,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二)多方高效联动,保障依法防控。本案通过快立快侦、快捕快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从立案侦查到判决,前后只有29天的时间,为依法及时惩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向社会发出一个信号,即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及时向准备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发出警告。
(三)在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远程视频提审系统这种审理模式,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不接触”的方式,完成律师会见及庭审活动,既有效避免交叉感染风险,确保办案安全,又使案件不会因疫情防控而延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