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酒后来到寿阳县某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明知被害人朱某某系该村执勤工作人员,仍对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村干部和公安民警劝离后,被告人任某某又多次返回疫情防控卡点,对正在执勤的朱某某进行威胁,并手持菜刀将正在为村民登记信息的被害人朱某某压倒在地,掐其脖子,进行殴打,致朱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调查与处理】
2月26日,晋中市寿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任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寻衅滋事案。经查,被告人任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被害人朱某某是执勤人员而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且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寿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的焦点为任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随意殴打他人之行为?
“随意”,即任凭自己的意愿,是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个必备要件。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满足填补自己精神空虚的需要。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大多并非毫无“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认为的理由,但这种理由多为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其内容荒唐,逻辑混乱,并不为一般社会公众所承认,即一般道德观念中的所谓“强盗逻辑”,或者是社会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为人用作殴打他人的理由,这也就是本罪之所谓的“寻衅”。
在本案中,任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素无纠纷,明知被害人朱某某系该村执勤工作人员,仍对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村干部和公安民警劝离后,任某某又多次返回疫情防控卡点,对正在执勤的朱某某进行威胁,殴打,社会影响及其恶劣。之所以会产生如此后果,根本原因在于任某某无视疫情期间的防控规则,公然凭借自己力气强壮、凶狠残暴,以强凌弱,显示自己的强悍,具有发泄不满、无事找事、抖威风的流氓动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其次,任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之前不存在矛盾,仅仅因为朱某某执行疫情期间的防控检查任务对任某某造成不便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暴力殴打朱某某,表面系事出有因,但是一个思维正常、道德健全的人,不可能因为这样的理由去殴打他人。故任某某不具有殴打对象的针对性,其殴打朱某某属没有原因、没有理由地殴打他人,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临时性和寻求刺激性。因此,任某某殴打朱某某的行为,应认定出于“随意”,且属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任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快从严惩处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对任何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