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月29日,违法嫌疑人陈某收到其在晋城市某医院上班的儿媳发来的一条图片信息。图片为一名发热患者在该院住院信息,载明该患者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住址、病历信息及妻子、子女等3名家属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陈某随即将微信图片转发至微信群,随后该信息被多次转发,导致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泄露。2020年1月30日(大年初六),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家人在医院就诊信息被人在网上泄露,遂立即进行调查,迅速核实,于1月31日在市区某小区将违法嫌疑人陈某查获。

疫情期间网上传播他人个人信息侵犯隐私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经查:陈某收到受害人发热就诊信息的图片后,当即转发至数个微信群,并未在转发时说明情况,导致不明情况的网民以涉疫病例大量在网上转发,不仅对该患者及家属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还一定程度引发社会恐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

(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本案中被泄露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及病历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

(二)我国法律关于侵犯隐私如何认定

关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可见,认定侵犯他人隐私要求有二:一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二是行为造成一定影响。

(三)侵犯他人隐私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侵犯他人隐私,根据情节及后果严重程度,分为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通常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此处,行为方式包括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陈某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信息发到微信群,造成他人信息泄露,侵犯他人隐私权。由于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受害人信息被以渉疫案例大量转发,给受害人和家属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和困扰,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造成了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不利于疫情防控,不利人、不利己。同时,网上不是法外之地。转发只是轻轻一点,不实消息却侵犯了他人、社会甚至国家利益,利用网络开展违法犯罪行为,为法所不容。疫情当前,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服从管理,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