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是否可请求撤销

2016年王女士向陈先生借款35万元,因王女士未按期偿还借款,陈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2018年8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确认王女士于2018年11月前向陈先生偿还借款35万元。后因王女士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陈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院经查明,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王女士已于2018年10月无偿转让并过户至王女士哥哥名下,陈先生遂于2019年5月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王女士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调查与处理】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王女士无偿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哥哥名下,该行为明显影响王女士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陈先生的债权不能实现,陈先生请求撤销王女士与其哥哥转让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支出保全申请费系保全王女士的财产所产生,是合理的费用,故应由王女士承担。遂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其哥哥转让房产的行为,并由王女士承担陈先生支出的保全申请费。

【法律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减少而使债权不能实现时对债权人的救济设立的制度。《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求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或者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债务人与受让人在行为时均具有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有害于债权人而仍为之,受让人明知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仍接受之。债务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概括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两种类型。

(一)无偿行为的表现形式:1.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未取得任何对价。2.债务人转让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转让行为不能撤销,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3.债务人转让行为有害于一般财产。所谓有害于一般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转让行为,足以减少其财产,导致资不抵债,使债权不能受到全部清偿。笔者认为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仅符合客观要件即可,不以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为成立要件;当债务人所为无偿行为时,只需要其行为有致害债权事实发生,债权人撤销权即可成立,而无需考虑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恶意,即无偿行为时,只须客观上具有损失债权的事实发生便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案中,王女士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转让于其哥哥,经法院审查,王女士的财产仅为转让于其哥哥的房屋,因王女士与其哥哥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影响王女士清偿债务的能力,故法院至审理时,无需考虑王女士与其哥哥在转让该财产时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即可认定转让行为对陈先生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二)有偿行为的表现形式: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与受让人在主观上均有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转让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主观恶意。至于受让人的主观恶意,债权人无须举证证明受让人明知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并知晓对特定债权造成损害,只须能够举证证明争议财产的转让价格属于不合理范畴,并且受让人对于所转让财产的真实价值有相当的认知,便可以此认定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存在主观恶意。而对于是否构成“不合理低价”则需要债权人进行举证证明。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在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一种实体权利,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内行使,便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兼具程序权利的特点,即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本案中,王女士于2018年10月将其所有的房产无偿过户给其哥哥,陈先生知道王女士该无偿转让行为后,于2019年5月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王女士与其哥哥的转让行为,陈先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其债权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了大量的债务人逃债行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转移资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设计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强化诚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本案的审理,彰显了现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正义原则,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