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6年以来,嘉兴市政府围绕领导干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截至2017年8月底,已组织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23次,进一步发挥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法治思维的能力,推进了法治嘉兴建设的进程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飞对我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工作予以批示肯定。

从“学法进行时”到“变法庭为讲堂” 嘉兴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上诉人桐乡市崇福镇秀琴沙石供应站因不服崇福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违法砂石料加工场、堆场限期关停告知书》,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如何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关停告知书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崇福镇政府在诉讼中称仅仅是告知行为,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崇福镇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和内设部门,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行使处罚权也非崇福镇政府的职权范围,故本案告知行为违法,其行政责任应由设置机关即崇福镇政府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作出关停告知行为前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程序也存在违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本案中,秀琴供应站业主冒某某未经法定的用地审批程序,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的形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沙石料堆场的非农建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清楚;同时建设沙石料堆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设施)也未经法定的建设规划审批,其建设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秀琴供应站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其平整土地、基础建设,建筑(构筑)物及余下租赁年限租金损失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同时,崇福镇政府在诉讼提供的桐乡市崇福辰诺建材经营部《关于租赁桐乡崇福秀琴沙石场情况说明》和曹某某的补充说明证明,上诉人原有的机器设备已在曹某某更新改造时被撤换,整治前已为秀琴供应站自行处理,故其主张的机器设备损失不具有真实性。因而,秀琴供应站要求崇福镇政府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主张崇福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也证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崇福镇政府2014年8月2日作出的关停告知书;二、驳回秀琴供应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什么时候实施?这部条例出台的背景是怎样?这部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于2016年2月19日经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是省内首部针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是嘉兴市首部自主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第二批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该条例共4章22条,主要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政府扶持、行政相对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主体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此来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三)《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什么时候实施?这部条例结构是如何设定的?《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涵盖哪些区域,包含哪些内容?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29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7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设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共32条和1个附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强化规划调控,促进规范管理。把保护规划作为南湖保护的重要手段纳入条例规范,并对必要内容作了规定,体现了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这一原则。其次是完善保护机制,落实部门职责。条例规定了建立南湖保护协调机制,并明确了南湖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的职责,尤其是明确了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南湖保护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达到一支队伍解决南湖范围内事关南湖保护的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是保护红色基因,突出地方特色。条例设置了专门条款对红色基因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等予以详细规定,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第四是实施分区管理,重视合理需求。条例在做好南湖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同时,又立足本市实际,保障市民合理需求,分成四个区域对游泳、垂钓、宠物进入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条例注重保护优先,支持合理利用。在注重对南湖实行全面、立体保护的同时,以法规的形式对南湖利用活动予以确认和支持,突出了南湖既是嘉兴人民的“母亲湖”,又承载着爱国主义教育的重任这一双重特性。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提高。构建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是强化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的创新性举措,以“集中时间、集中主题、集中人员、集中学习”和“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等为基本原则和方式方法,坚持靶向用力,增强学法实效,为有效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充分论证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有效保证,切实做到以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决策科学性和正确性。

二是坚持把握规律,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通过深入导读、案例解读等方式,使领导干部进一步学习和掌握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有效提高了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对法律‘博学之’,对用权‘审问之’,对决策‘慎思之’,对违法‘明辨之’,对法治‘笃行之’”的良好氛围。

三是坚持服务中心,依法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确定会前学法主题,重点强化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了全市领导干部的依法服务意识。同时,通过加强各级主要领导学法用法,带动了全市普法工作的开展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能力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