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增强广大牧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2017年6月9日至10日,阿鲁科尔沁旗普治办、旗司法局组织旗普法志愿者支队、旗卫计局、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机构,深入高格斯台罕乌拉丁酉年祭祀乃日那达慕大会现场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活动通过发放法律知识读本、宣传单、宣传纪念品、现场咨询等形式,向牧民群众大力宣传与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牧区群众生产生活、民族团结进步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活动中共发放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300册,宣传单800张,法治宣传品300份,解答法律咨询50余人次。
6月11日至16日,阿旗司法局为牧区司法所配备了流动法律宣传服务车,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敖特尔开展普法讲法活动。活动车成为了集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为一体的流动站点,只要牧民有需要,流动法律宣传服务车随叫随到,不但满足了牧民群众法律服务的实际需要,畅通了牧民的法律援助渠道,而且大大降低了牧民打官司成本,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对草原保护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规定在草原上修建设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的森林的种类有哪些?
答: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森林和林木采伐是如何规定的?
答: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因地制宜,按需求普法
在普法活动中,针对牧区群众的生活特点和法律需求,普法人员主要向牧民群众宣传《合同法》、《物权法》、《草原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让牧民群众能够感受到法律和牧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真正实现普法有的放矢,学法学有所用,得到了牧民群众的广泛认同。
二是有效提高了牧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
通过送法进那达慕、送法进敖特尔,使得偏远地区的牧民群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通过普法宣传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有效提高了牧民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有效提高了牧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
三是有效拓宽了普法阵地
通过送法进那达慕、敖特尔,有效补足了区域宽、人员少的短板,将普法阵地进一步向牧区延伸。通过建设流动普法阵地和设立流动普法宣传员,为牧民群众派送蒙文法律书籍等学法资料,带动了牧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了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发展不均衡问题。
四是为牧区社会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
通过在牧区集中开展系列普法活动,进行法律讲解,提供法律援助,将牧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向法治化轨道,最终实现牧区小纠纷及时化解,大问题依法解决,避免牧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冲突,有效维护牧区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