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增强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止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8月24日,区委政法委(维稳办)、区法宣办、区司法局联合区金融办、梨园镇永顺镇及北苑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在京通罗斯福广场主会场及国泰百货、卜蜂莲花前广场两处分会场,同时举办“提高防范意识 警惕金融风险”通州区开展防范涉众型经济案件法治宣传活动。

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国、地税等7家委办局单位及北京银行、杭州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在各会场设宣点,通过举办案例展览、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品、播放警示片、解答咨询等多种形式,针对非法传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多种涉众型经济案件深入开展社会宣传。本次活动,累计发放《防范涉众型经济案件宣传手册》、《防范涉众型经济案件案例手册》、《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手册》、《防范资金损失风险的安全提示》等法治宣传材料20000余份,服务群众2000余人。
【重点宣传内容】
一是宣传非法集资的涵义及特征。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其性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非法集资的明显特征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社会性就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利诱性,公开承诺给予回报多少;公开性,就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
二是着重宣传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主要包括: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细致讲解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段。主要包括: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四是为群众提供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主要有: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获得相关批准等。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五是宣传我国《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定罪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4)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覆盖面上体现“多而广”。采用“主会场+分会场”相配合的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极大提升了宣传效果。北苑街道、永顺街道分别在国泰百货广场、卜蜂莲花广场设置分会场,组织多部门和多家驻地银行同步开展主题宣传,吸引400余群众参与,形成多点呼应的强大宣传声势。同时,同步组织全区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宣传,不断扩大宣传声势,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平台持续不间断宣传推送,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
二是形式上彰显“专而精”。采用“视+听+说”相结合的方式,活动现场不仅向群众发放了有关金融知识、涉众型经济案件防范材料,组织居民观看了防范涉众型经济案件案例展览及警示片,让群众切实了解涉众型经济案件的特点,提高辨别能力,同时还设立咨询台,由专业人员为群众现场答疑解惑。现场宣传的同时,还在瑞都国际写字楼、翠景北里商业区、九棵树城铁站、家乐福商场等金融企业聚集区域、人流密集商业场所,主要道路两侧悬挂多条主题宣传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是效果上突出“长而深”。此次活动是通州区涉众型经济案件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有关部门还将采取系列整治行动,通过“防控并举”、“双重施力”,不断加大涉众型经济案件防治力度,在全区形成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遏制涉众型经济案件高发,维护全区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平稳有序,为城市副中心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