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涉及群众百姓的吃、穿、住、用、行,与百姓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等息息相关。在当今信息高速发达的社会中,消费者每天可能会接受上千上万的产品信息,但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形成要挟,以谋求利益的最大化。现实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一般为购买产品的消费者。2015年,全国质检系统紧密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产品、电工及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812种产品,共抽查了全国99836家企业生产的145620批次产品,抽查合格率为92.8%。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经过整治监管和企业质量首付责任的推动及消费者的监督,已经有了大幅提升,但是也仍然存在不合格现象。2015年4月29日,广东广播电视台《以案说法》栏目请来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李铮科长,为社会公众说说产品质量及标准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案例。

广东省质监局开展《产品质量及标准相关法律问题》广播普法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1.在我国,对于产品质量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答:在我国,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三方面要求:首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其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最后,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生产者有哪些义务性的规定?

答:《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除了需要满足上述提及有关产品质量的三方面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首先,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再次,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此外,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最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产品销售者有哪些义务性的规定?

答:《产品质量法》对产品销售者的义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后,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将会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如果企业经责令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还可能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5.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看产品的外包装的时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答:《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产品必须有产品标识,如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6.如果因为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问题,应当找谁索求赔偿?

答:首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如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其次,如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但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告知受害者,生产者若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7.若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将依法获得哪些赔偿?

答《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8.如果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答:《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通过广播录制与网上同步播放的形式,对公众最关心的产品质量及标准相关法律问题开展交流并一一解答,让公众不仅了解到《产品质量法》的亮点及实用之处,还为公众日常生活的疑问和难题找到了答案。节目一经播出,便得到了广大公众的认可与广大网友的留言点赞。

二是深入宣传了产品质量及标准相关法律知识和精神。广大公众特别是普通消费者进一步加深了对《产品质量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的理解,以及上述法律中弘扬市场交易中的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意识、强化规则与失信惩戒意识的鲜明导向。

三是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注重创新普法方式,通过广播录制与网上同步播放的形式,使广大公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产品质量及标准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网上同步推送有关录制情况,扩大了普法宣传的覆盖面与公众参与度,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