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推动全市“百名律师包千村”和农村普法全覆盖工作,促进广大农村(社区)干部群众学法用法,莱芜市司法局联合各区司法局、功能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共同开展了“农村案例普法千场宣讲”活动。活动主要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由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全市农村(社区),通过讲法治课辅助发放《案例普法读本》、举办法治宣传咨询活动等方式,宣传解读农村管理和农民生产生活中常用法律法规,培养农村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着力在基层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莱芜市司法局开展“农村案例普法千场宣讲”活动

活动期间,市、区司法行政干警以及包村律师共为基层举办法治宣讲1210场次,举办集中法治宣传咨询和法治文艺演出活动35场次,出动“普法大篷车”深入200多个村进行巡回宣传,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林地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而一般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因此,对于一般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即“人口地”)是不能够继承的。但是,同一户的某一家属去世,本户中其他家庭成员是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而非同一家庭户的子女对该土地则不能承包。

2、村民自己的承包地,能不能在上面建住房?

答:村民占用本村土地建设住宅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面积不得超过一定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自己的承包地由别人代耕后,因征地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应该给谁?

答:村民之间代为耕种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要严格注意临时代耕与土地流转之间的差别,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并向村委备案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为土地流转。临时代耕实际上并未改变承包方的身份,在承包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情况下,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4、孤寡老年人为解决养老问题,能否与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谁说了算?

答:农村集体经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畴,即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因此,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村规民约》侵犯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村民可以要求所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针对农村基层干部群众常见的法律问题,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剖析典型案例,透视法理人情,并与农村干部群众面对面展开交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充分体现了菜单式普法和精准普法的意义所在,深受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欢迎。

二是便民惠民。深入基层、深入镇村开展法治宣讲,使基层干部群众不用出镇、村就可接受普法教育,有效节约了学法成本,并扩大了普法的覆盖面,同时,法律服务人员现场可免费为村集体和村民起草、修改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让基层干部群众切实体会了法律惠民的真正价值。

三是群众喜闻乐见。开展法治宣讲的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组织开展了法治文艺节目下乡演出、“普法大篷车”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这些普法形式生动活泼、脍炙人口,让老百姓在休闲娱乐中领悟了法治精神,明白了依法办事的道理,为群众所喜闻乐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