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3月22-23日,云南省昌宁县深入勐统镇、柯街镇开展“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为全县脱贫摘帽奠定坚实基础。
此次法治宣传活动由县司法局、县教育局联合到勐统中学、柯街中学、长山村完小、芦蒿坝小学、联合完小等苗族人口较为集中的中小学进行宣讲,通过上一堂法治课、听一次法治讲座、悬挂一条宣传标语、发放一份宣传资料、播放一次双语广播的形式让家长、学生了解教育法律法规,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个不少”目标的实现。
看完资料、听完讲座和广播后,家长们纷纷表示将依法依规送子女入学,确保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学生们也纷纷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学习,向家长、社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全县已开展“控辍保学”法治宣传活动5场次,深入勐统长山、柯街联合等地向群众发放《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与“控辍保学”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6000余份。
【重点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摘要)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摘要)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摘要)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抓住重点区域、突出少数民族,在全县辍学早婚比较突出的苗族地区,对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深入开展控辍保学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效提高了适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律素质,使适龄学生知晓享有的权利,清楚家长或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义务。
二是为教育扶贫奠定了法治基础。知识改变命运,教育成就未来。通过活动的开展让适龄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明白只有依法完成义务教育,贫困家庭的孩子才能享有出彩的机会,贫困家庭才能斩断“穷根”。以法治保障全县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促进教育扶贫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深入宣传了教育法律法规。活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文的宣传,一是使中小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进一步加深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二是使教师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保护好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