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职工群众的维权意识,避免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130团普法办为辖区职工群众举办了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讲座。此次讲座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些典型案例,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利息的规定、保证与抵押以及民间借贷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析。讲座结束后,职工群众就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普法办工作人员从法律层面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第七师司法局130团司法所举办“民间借贷” 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讲座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二)借贷关系怎么生效何时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你们的借款才生效。所以在这我要强调两点1.生效日就是借款利息的计息日,2.额度大的借款,法院在受理这类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时,贷款人需要证明自己提供了借款,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法院很有可能对你要求偿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所以啊,这也就要求我们在以后凡是涉及到大额借贷的时候,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借款人转账,转完款后再以短信的形式提示借款人,说你借的多少钱已经通过银行转给你了,这样有两个好处,1.可以证明你向借款人已经提供了借款,2.即使有一天你的借条丢了,也不用怕,你发的短信是你们之间借贷关系的证,银行之间的转账记录是你的据,这两个加起来就是证据了。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及具体借款数额的确定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老百姓在借钱的时候一般有的会约定利息,有的不约定利息,那么现在我们就约定利息的这一方面内容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讲解。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啊,这就要求我们,假如我们借钱要想要利息,就必须在我们的借条中写明确,要利息,多少利息。那要多少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呢。原来大家都知道利息不要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个已经成为历史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采用了固定利率,并划分出“两线三区”。

1.三区司法保护区(≤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至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四)什么是逾期利率

所谓的逾期利率就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简单的说就是借贷双方约定了一个还款时间,超过还款时间,从超过还款日的那天起,贷款人要承担的利息。这个利息的多少也是有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这是对有约定逾期利息的,那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也是有专门的规定,这个要分两种情况,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本金的确定

所谓本金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的金额,但这个本金的确定也是有规定的,本金以贷款人实际拿到手的金额为准,根据《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举个例子)

(六)民间借贷中保证的问题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两种: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两种保证方式的责任区别。(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限。(1)一般保证的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连带保证的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民间借贷中抵押的问题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哪些财产不可以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哪些抵押需要办理登记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针对性强。由于近期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广大职工群众迫切想了解更多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针对这一诉求,130团普法办结合职工群众最需要、最常见的困惑和知识进行讲解,丰富了职工群众的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意识。

(二)有力推动了“七五”普法工作实践。此次活动意在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广大群众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法治知识;通过面对面的推送有关信息,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