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8年1月1日起,由恩施州司法局和恩施州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开办的广播电台普法节目《普法微课堂》,节目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以案说法”。电台主持人用诙谐幽默、生动活泼的风格或将案例改编成剧本,或添加音效增加节目趣味性,进行“析理释法”。《普法微课堂》每周一至周五早上的8:30分在恩施州人民广播电台FM94交通音乐广播频道播出,人们在上班途中轻松愉悦地学习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

恩施州司法局开办广播电台普法栏目《普法微课堂》

【重点宣传内容】

1.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缴纳。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如果产生纠纷,应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综上,社会保险的征缴以及发放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单位与员工可否约定不缴社保的协议?

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纳的义务,而没有放弃的权利。

因此,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当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时仍应予支持。

不过,劳动者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3.农民工主张未缴养老保险赔偿是否支持?

答: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原因,在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时间、社会保险种类上,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涉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中。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的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在法定年龄内,对于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但是,对于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则无法补缴。此时,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损失。赔偿数额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11年7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关于社会保险费,不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只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可以补缴。对此类纠纷,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和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面向全州各单位、部门征集相关普法案例,比如州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着力宣传打击传销及非法集资案例及法规。

二是强化群众需求。进一步提升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掌握群众学法需求,按需编辑普法案例。

三是强化新媒体互动。当天的广播节目播出之后,将《普法微课堂》的文字和音频进行图文并茂进行编辑,在《云上恩施》综合信息平台和恩施州司法局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布。

四是强化寓法于乐。普法广播素材编辑成广播剧并用恩施方言进行演绎,通俗易懂,寓法于乐。内容接地气,主持风格活泼,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浅显易懂,播出以来得到听众朋友的认可,开辟了一条以案“说”法便捷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