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迎接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4周年,2018年3月15日,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主题普法宣传系列活动。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消保委、商务委、公安分局、商联会、东区电信等单位,在活动主会场欧尚超市长阳路店开展消费维权咨询活动。杨浦区各街镇市场监管所联合辖区司法所在万达广场、国际时尚中心、长阳创谷等5大商圈以及7家社区睦邻中心设立12个分会场。活动现场通过宣传手册、展板宣传、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宣传介绍消费维权法律知识,累计发放宣传资料近5000份,营造了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我国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从不同的方面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了保护性的规定。另外,许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涉及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
(二)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的,有哪些维权途径?
根据新《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消费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生活中常见消费纠纷的维权材料主要有:1.小票、保修单、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发票;2.录音、录像;3.盖公章的旅行行程表、计划书;4.消费清单加盖公章;5.网上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四)哪些商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建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目的,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店铺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只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5种情形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五)消费者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经营者退给消费者的只是商品价款,而不包括商品运输的费用。其次,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后,消费者在退货时,应当确保退货商品完好,不能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商品价值明显贬损。
(六)网购遭遇侵权的,消费者可向谁索赔?
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赔,另外,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索赔。根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七)对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经营者应至少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
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八)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广告导致权益受损时,可以向谁索赔?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体现了部门联动性。本次主题普法宣传系列活动由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区域内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以及国有企业等共同参与,形成各部门、各单位联动的“大普法”工作格局,是杨浦区坚持普治并举,进一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延伸的有力举措。
二是强化了普法针对性。本次活动适逢第36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新《消法》”颁布实施4周年,活动主办方根据前期调研,挑选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预付卡、虚假广告等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宣传,深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三是丰富了场所多样性。本次活动设置了1个主会场和12个分会场,既囊括了“高大上”的创业园区和商业中心,又兼顾了“接地气”的超市卖场和居民社区,主、分会场之间各有侧重、相互呼应,通过案例分析、互动问答、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倡导“绿色、协调、共享”的消费理念,形成普法宣传的规模效应。
四是增强了体验互动性。分会场活动将消费维权主题与“法致睦邻”特色相结合,互动气氛更为活跃。如在讲座中分享食品安全“小知识”和快速检测“小妙招”;在咨询活动中引入智能法律咨询服务机器人“小法”登台亮相,针对现场居民提出的问题作出专业解答,增添了互动环节的趣味性,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