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革吉县“法律进牧区”活动方案,为认真学习宣传《婚姻法》,提高农牧民群众遵法守法学法用法水平与积极性,促进最偏远地区农牧民群众合法结婚合法经营家庭。2018年1月10日至2月13日期间,革吉县司法局在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班子大力支持下连续走村入户举办6场《婚姻法》学习宣传活动。活动主题是“《婚姻法》普法宣传进牧区活动”。革吉县司法局普法办工作人员围绕“对亲子关系的确认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及婚前、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等内容对农牧民群众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并以座谈会形式答疑解惑,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各种问题。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期间,阿里地区司法处信息报、革吉县电视台、网信革吉对宣传情况全程跟踪并进行简要报道。活动结束后,个别驻村工作队对男女青年非法同居和未办理结婚证与离婚证情况进行排查并敦促涉及到这些情况的群众在期限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普法宣传活动结束后,部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到县司法局普法办咨询结婚、离婚等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关法律知识咨询情况县司法局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一同前往革吉县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咨询。
【重点宣传内容】
(一)《婚姻法》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分割?
1.原标题:2018年婚姻法新规定出来之后,就有了“离婚难,难于上青天”的说法,这是好是坏一是不管是婚前婚后,只要是夫妻双方父母中一方出资买的房,且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就认定为本人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2.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分配;
3.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结婚后房子的涨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
4.结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两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的时候就要考虑另一方还款部分金额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私自将房子出售,妻子想讨回该房屋,法院不予受理;
6.结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一起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私人财产,不进行财产分割。
(二)婚前、婚后债务如何认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后如何抚养老人和子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五)复婚如何履行相关手续?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针对性强。 面对与革吉县基层偏远农牧民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县司法局普法办工作人员通过《婚姻法》普法宣传进牧区活动的形式,与农牧民群众面对面交流并一一为其解答。在为期6天的实地宣传和问答互动环节中,农牧民群众不仅了解到《婚姻法》中修订与添加的内容,还为他们解答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婚姻方面的疑点困惑问题。4个乡镇周边农牧民群众和2个居委会村“两委”班子、人民调解员、驻村工作队对此次普法宣传活动高度认可与赞扬。
(二)宣传《婚姻法》相关知识。通过此次普及《婚姻法》进牧区活动,我县基层偏远农牧民群众特别是户主进一步了解了修订之后《婚姻法》的基本内容以及与《婚姻法》的不同之处,宣传普及婚姻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家庭与婚姻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亲属之间的团结,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家庭和谐、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家庭幸福美满。
(三)有力推动“七五”普法工作贯彻落实。此次活动注重创新普法宣传方式,通过实地宣传和面对面一一交流的方式,让普法办工作人员和基层农牧民群众得以深入交流,使基层农牧民群众便于接受和理解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四)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班子在普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次宣传活动和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组织村“两委”班子、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双联户户主等共同参与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大家同心齐力,共同克服普法宣传活动中遇到的困难与障碍,使得此次普法宣传活动圆满完成,并使得他们对今后人民调解和婚姻纠纷工作中将会遇到困难有了更加清晰与明确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