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阆中市“互联网+法治宣传”开创普法微时代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革新,传播工具的更新速度加快,作为新一代的社交工具,微信、微博以其方便快捷、操作简单、实时更新等特点迅速扩大用户覆盖面。微信现在的使用人数已接近10亿人,微博用户近4亿,利用“微”宣传是现在的大势所趋。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政法委学习会议上指出,在政法工作中“要在继续发挥好传统媒体优势的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搭建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凝聚共识的新平台,不断加强政法宣传主渠道、主阵地建设”。孟建柱书记这一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在政法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利用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好、宣传好司法行政工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

阆中市司法局江南司法所积极探索实践“微时代”宣传方法。2017年6月,江南司法所结合近年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进行了一次关于农村耕地、宅基地的集中微信普法活动,在寓教于乐中把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

【重点宣传内容】

(一)哪些情形土地不能确权发证?

答: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户集体成员。

非本农村集体的农户,因新农村建设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户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额着急第,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一户多宅”如何登记?

答: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为分户,但未经批准另建房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公告无异议,俺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后依法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依法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答:要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应首先明确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承包的主体是农户。在家庭承包中,关于继承问题,易发生的争议是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以及集体组织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由于分配责任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有人认为,对老人的责任田也应像其他财产一样按份继承。但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30年,目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30年的承包期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同样的道理,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关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按份分配继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五)宅基地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农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所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活动特点和效果】

本次活动是一次完全只利用微信新媒体普法的大胆尝试,在此次活动中总结了以下经验。

(一)全辖区覆盖法治宣传微信群

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下辖15个行政村,所有行政村已实现“互联网+法治宣传”的全覆盖,即所有行政村法治宣传微信群全覆盖。以“互联网+法治宣传”为核心,由人员专门负责微信群内的信息发布、成员管理,确保微信群的作用发挥到实处。每个群内都有法治宣传队伍的成员,能够实时回答群内成员提出的各种法律咨询,全面提高村民法治意识,传播本地优良文化和社会正能量。

(二)清晰定位,贴近群众

微信中发布的信息以中青年干部和群众为主要受众,以传播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文化、推广法治理念、提供法律服务为核心内容,尽量减少部门工作动态等内容,注重实用性和实效性。结合当时的新情况新政策选择有代表性、有针对性、群众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实时问答。以案释法,分析真实案例宣传法律知识,对不同年龄段的群众采用“接地气”或是新鲜的网络用语拉近与群众距离,便于群众理解接受。少用官话套话、假话空话,避免“微宣传”成为普法网站的翻版。

(三)以利民为根本,内容准确是基础

普法的基础是准确真实,而互联网+的生命力在于方便快捷,两者相结合就要求推送的内容要准确、新颖、实用、有趣。要围绕中心,紧密结合群众需求,将本地法治类时事作为重点,严格筛选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可读性。

微信和微博的开放、快捷、互动,使宣传的形式从“面对面”增加到了“键对键”,为加强和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新的载体和平台。微信小平台,谱写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