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区相关会议精神,“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各行业各单位普法责任,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重庆市渝北区普法办、区司法局决定通过渝北区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发生在身边,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或社会热点事件为蓝本,从执法、司法亲历者视角,剖析事件背后蕴涵的法律知识,帮助观众理解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素养,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2015年9月,重庆市渝北区普法办、区司法局、区广电台联合打造的全新普法电视专栏《法律微课堂》于在YBTV综合频道、YBTV临空都市频道黄金时段滚动播出。《法律微课堂》每集2分钟,每月更新1集。至今已制作播放24集,内容涉及《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
【重点宣传内容】
1.在签收货物时未先验货,货物出现毁损能否合法维权?
基本案情:钟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在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新牌坊营业部交运摄影机一台,收货地点是成都,收货人是李某某。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新牌坊分公司实际负责运输。该货物于2014年5月8日到达成都。收货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8日下午收取了该货物并在货运单上“以上货物件数、重量完全符合、完好无损”处签字。签收以后收货人李某某发现该摄像机已损坏并通知了钟某某。钟某某多次与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新牌坊分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钟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货物承担的安全风险义务起于货物收运时止于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已经在快递单上签字,视为被告已完成了运输及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货物毁损发生在运输期间,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点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初步认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据交付了货物。本案当中收货人李某某已经签收了货物且在签收货物时未对货物的损坏提出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承运人已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原告钟某某不能证明货物毁损发生在运输期间,故起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上班途中的车祸还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基本案情:2014年3月,张某经人介绍到一家零部件制造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入职时,经理王某告诉张某,公司管理灵活,如果张某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可每月多发张某300元的工资,不想干了只要提前一周告诉公司即可,不需要用合同把双方都套得死死的。张某听后,觉得来去自如,且每月还比预期的工资多300元,便欣然接受了。
2014年7月,张某在上班的途中被车辆撞伤,致使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右下尺桡关节脱位。伤后,肇事司机逃逸,张某自付医疗费49523.34元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不得不在住院治疗9天后办理出院回家休养。张某原本不富裕的家庭经历此次交通事故后显得更加拮据,眼瞅着需要做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还需要12000元左右,张某一家愁云密布。2014年11月某天,张某经人提点,得知他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由公司进行赔偿。2014年12月,张某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而在该部门作调查的时候,公司却翻脸不认人,声称张某并非公司的员工,双方从未签过劳动合同。此时的张某才发现,自己手里找不出任何能够证明自己在公司上班的证据,没办理过入职登记,没有工作服,没有工作证,没有劳动合同,银行卡上没有工资领取记录,没有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对自己当初的贪图眼前利益悔不当初。
法理点评:(1)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确保劳动者“老有所依、病有所医”的重要措施,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并非只是一张形式上的纸,而是劳资双方明确双方关系、权利义务的劳动契约,更是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效法律依据。
3.任何通过网络商城、微信、QQ等各种网络形式的卷烟零售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经营行为
基本案情:2016年初,渝北区烟草专卖局接一线索称:有人通过微信、QQ非法销售各类卷烟。根据这一线索,渝北区烟草专卖局当即成立由网监、技侦、经侦等多家部门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进行侦办。2016年9月,两名当事人在其住所被当场查获多张快递单、账本及各类假烟。经查明,当事人采取微信联络、网络支付、快递运输等方式,利用网络销售的便捷性进行违法销售,经初步核算涉案金额高达220余万元,涉嫌犯罪,现犯罪嫌疑人已移交人民检察院,等待公诉。
法理点评:(1)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通过网络商城、微信、QQ等各种网络形式的卷烟零售销售行为,都是违法经营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微商销售的行为,本身即为违法经营。(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数额巨大,构成犯罪。卷烟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生产、运输、销售均受到严格管理。不法分子之所以选择微信这条渠道,是因为微信销售具有便利性强、隐蔽性高、监管难度大等特点,相对不容易被查处。在此也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购买卷烟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制度健全,有序推进。为了保障活动的有效开展,重庆市渝北区普法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以普法微视频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的工作方案》(渝北普法办〔2015〕4号),明确了工作目标、栏目名称、栏目形式、内容要求、责任单位、组织方式、工作步骤、播放平台等内容,至今已制作播放24集,内容涉及《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数十部法律、法规,提高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2016年4月,渝北区委办、渝北区政府办印发了《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行政执法等部门的以案释法工作主体责任,推动以案释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自《法律微课堂》普法电视专栏开播以来,收到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交委等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案例50多个,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
三是拓宽普法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普法办、区司法局原创的《法律微课堂》电视栏目,不但每天在区电视台滚动播放,并通过“渝北普法”微信公众号、渝北网“法治宣传”栏目、手机APP“掌上渝北”广泛传播,实现了“法律常识在指尖”,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知识学习平台。同时,渝北区普法办还将视频刻录成光盘,送发到各镇街、各村(社区),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共场所LED显示屏、楼宇显示屏等广泛宣传,有效增强了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