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源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2018年4月20日,一场别开生面的校园模拟法庭,在泗洪县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敲响法槌。由泗洪县明德学校学生担任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模拟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庭审。学生们认真模拟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法庭教育和宣判等整个审理程序,整场庭审学生们扮演得有声有色,有板有眼,通过模拟法庭为广大中小学的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泗洪县开展青少年“模拟小法庭”活动

活动期间,全县中小学学生代表和家长40余人参加旁听,泗洪电视台等媒体对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泗洪明德学校等中小学纷纷制作活动微信,向社会推介活动情况,增加普法宣传覆盖面,通过此次活动在中小学学生中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1.未成年人是否要为自己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岁的人。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综上所述,不是说未成年人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还要区分犯罪嫌疑人年龄以及涉嫌所犯的罪名来具体判断。以案件中被告人所犯的抢劫罪而言,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如何理解抢劫罪,犯抢劫罪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答: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即“先伤人或吓人、后夺财”;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仅夺财、一般不伤人”。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

4.如何理解“入户抢劫”,在公共场所里抢劫算不算入户?

答: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5.不满14周岁抢劫的是不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答:不是的。根据《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人犯罪的,其造成的损失,要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抢劫的,虽对未成年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父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对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物品的赔偿等。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形式新颖,青少年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变。青少年对通常的普法宣传形式兴趣不高,严重影响了对青少年这一重要群体的普法宣传效果。采取模拟小法庭的形式,让青少年自己担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和家长一起参与庭审旁听,通过角色扮演、现场聆听等灵活形式,极大地调动了青少年的参与热情,改变了以往青少年被动接受法治宣传的情况。

二是以案说法,青少年从“事不关己”向“入脑入心”转变。通过让青少年亲身接触法庭庭审现场,直面青少年刑事案件,增强了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神圣感,在他们心底种上了法律意识的种子,有助于从小就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改变了以往一提到普法宣传,部分青少年敷衍应付的心态。特别是纠正了社会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处罚”的片面思想,一定程度上也对校园暴力起到了扼制作用,增强了普法宣传的实效性,有利于营造良好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

三是多方参与,普法宣传从“孤军奋战”向“协同作战”转变。此次活动注重发挥青少年个体、所在学校以及家长作用,通过三方参与其中,共同参与模拟小法庭的组织、观摩,让青少年和学校、家长一起受教育,一起接受普法宣传教育,共同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培育,改变了以往普法宣传只有法宣部门“一头热”的问题,产生了普法宣传的集群效应,有力提升了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