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4月23日,新平县司法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局机关、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新宇律师、新盛法律服务所3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了学习。
县司法局党总支书记喻平首先介绍了《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审议历程、历史背景和意义,随后带领大家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并对重点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喻平书记要求: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及法律职业工作者一要继续深入学习《监察法》法律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二要自觉践行和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真正做到知行合一;三要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严格工作纪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优化服务环境,为推动我县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四要充分发挥法治宣传职能,加强《监察法》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1、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2、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1)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第六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3、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1)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5、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天条规定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整、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6、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1)接收人大监督。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2)强化自我监督。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3)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领导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学习教育,积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召集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培训,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
(三)为推动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奠定坚实基础。在培训过程中,广大干部职工纷纷表示,将自觉维护监察法权威,遵守监察法各项规定,做到知行合一。将大力开展监察法学习宣传,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