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河源市开展《公共图书馆法》普法宣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也是国家层面公共文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其中涉及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建设等举措引发关注。为此,河源《法治声音》普法栏目特别邀请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向广大群众普及《公共图书馆法》内容。

【重点宣传内容】

1.《公共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该部法律对公共图书馆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公共图书馆法》将“服务”这一块特别列为一章,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在对外开放时间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而且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3.对于图书馆的配套设施,有没有规定要区别对待不同需要的读者?

答:针对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在阅读区域方面有所设置,一是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二是规定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并且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4.在图书馆借书办理借阅卡的时候一般需要先登记个人信息,如何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公共图书馆法》对此有无作出规定?

答:《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不得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涉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将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关于读者违反图书馆内的秩序的不文明行为,这部新出台的法律有没有一些约束我们读者的行为呢?

答:图书馆在不断规范、提高为读者服务的同时,作为读者,要做到爱护图书馆内的书籍,遵守图书馆内的秩序。《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就规定了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对破坏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扰乱公共图书馆秩序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宣传及时。《公共图书馆法》是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领域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也正值学生即将放寒假之时,通过《法治声音》的线上普法活动,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学生读者及时获知新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

二是内容具有针对性。在网络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既是信息中心,又是知识中心、知识宝库和知识源泉。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离不开知识,当然也离不开图书馆。《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次法治宣传重点选取了关于图书馆面向读者的服务、读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讲解,让广大读者更好地监督图书馆工作,也更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借阅环境和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