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和推动“六五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顺义区检察院于2013年组建“蒲公英”青少年法制宣讲团。为了更有效地帮助青少年强化知法守法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顺义区检察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青年干警的优势作用,努力打造健康向上、务实创新、充满生机的青年检察官队伍,进一步完善和升级“蒲公英”青少年法制宣讲团好的经验做法。

【重点宣传内容】
1.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如何理解未检部检察官的职责?
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要面对身心尚未成熟、人格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其司法理念、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等与成年人检察工作有着明显不同。未检检察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工作,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工作。(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三)办理其他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的事项。(四)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全院性工作部署。(五)完成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未成年人对于哪些罪名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毕竟未满18周岁的人毕竟各方面还不成熟,会出现一时冲动、一不小心触犯法律的情况,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还是有特殊照顾的规定。
今天在坐的同学大多比较小,距离14岁、16岁还比较远,即便是已经接近这个年龄的同学,可能也会觉得自己和犯罪扯不上什么关系,我也对大家有足够的信心,相信触犯法律的情况不会在大家身上出现。之所以还要强调一下,触犯法律的孩子大多都是平日里就自由散漫的,有一些未成年人平日里看起来很乖巧,也偶尔会有冲动的时候,比如说看见同学新买的手机之类的东西,很喜欢,就悄悄拿走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大家把这个内容告诉自己的同学,避免更多的同学触犯法律。
3.如何理解常见的罪名如寻衅滋事罪?
答:通过案例一引出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前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比如说有未成年人喝完酒看人不顺眼,对人家拳脚相加,实际上你可能跟这个人都不认识,即使认识也并没有什么矛盾,你就打人家了。这反映出的心态叫作“无事生非”;第二种情况,比如一个男同学喜欢和女生闹着玩,在学校里或者大街上,看见一个小女孩,就想去逗逗人家,就上前追赶或者拦截,结果引起周围人的围观,人家女孩本来不认识你,被吓的惊慌失措。这种行为反映出的心态我们总结为“寻求刺激”。第三种情况,我们常遇到的情形就是“切钱”,大家知道这个词吗?这种行为就是有的同学个子高大或者个性比较强势,没事儿就去欺负比他个小或者低年级的同学,没钱花了就跟人家要钱,这种心态我们可以叫作“以强凌弱”或者是“逞强好胜”,那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实施“切钱”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三次以上或者达到1000元以上的金额就会触犯此条规定了;此条款后半句所说的行为,举例说明的话,例如你哪天心情不好,在停车场划人家车、扎车胎;或者喝酒之后无故的发泄,把路边广告灯箱给砸了。以上这些例子,只是一些方面,还有许多类似的行为,也都可能构成这个罪名。有的青少年可能觉得这些没什么,也许就是一时兴起、一时好奇、一时显显威风而为之。但一时情绪波动或冲动行为,对于被欺负的人来说就是身体上的伤害甚至永久的心理伤害,对学校的秩序甚至社会的秩序也都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因此法律才要对这种行为作出惩罚,希望广大青少年不要以身试法,触碰法律这条无形的警戒线。
4.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原因:①法律意识淡薄。②没有人生目标和人生规划。③不良友伴的负面影响。④家庭监管不到位⑤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
5.应当如何处理日常生活当中的小摩擦、小矛盾,避免触犯法律?
答:①学会控制情绪,不要急于“还击”,退一步海阔天空。②平和的处理误解,以冷静的态度及时解释清楚,当对方情绪失控时,适时的离开现场,也能达到不错的缓冲效果。③注意语言和语气,每个人都有自尊心,谁都不愿被谩骂和蔑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防止因为言语不当激化矛盾。④不要盲目的注重哥们儿义气,在当局者迷时,要做到旁观者清,及时劝解,不要成为促使者甚至积极参与者。⑤正确选择“防身”方式,学会向家长、老师、警察求助,不要随身携带工具,避免使用不当酿成大祸。另外,我还想说明一下,即便犯了错误,也不能一错再错。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果是被当场抓获,也不要狡辩,应当如实供述,规定具有以上情节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明确宣讲宗旨,打造优质法治教育团队。一是明确宣讲宗旨。宣讲团以帮助未成年人强化知法、守法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优化顺义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环境为工作宗旨。同时,传达温暖圣洁、无私播撒、轻柔润物等美好寓意,杜绝生硬的说教,坚持亲和的谈心,让受众体会到法律的关爱,从而诚心接受。二是打造优质教育团队。面向全院招募10余名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青年干警作为“兼职法制教师”,并根据宣讲对象的不同,将宣讲团分组,并制作完成涵盖犯罪预防、自我保护、家庭教育、常见民事问题处理四个方面十三个专题的课件库,以提升宣讲的针对性和成效。三是着力提升宣讲素能。如编制授课计划、制作授课反馈问卷、聘请优秀中学教师开展授课技能培训、组织交流座谈等。
(二)扎根学校社区,关注孩子家长两类受众。一是扎根学校社区两大阵地,并根据不同时段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不同,在学期及假期分别有所侧重。二是建立检学共建基地。顺义院于2014年在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建立“检学共建基地”,双方签订《检校共建协议》,即将法制课与学校德育课相融合。三是拓展受众对象。把家长列为与未成年人同等重要的宣讲对象。如利用“三八”妇女节、家长会等时机,向家长解析如何防止孩子触犯法律或遭受侵害等。
(三)精选数据案例,运用多媒体提升授课实效。加强事前沟通,详细了解听课方有关负责人的需求,增强宣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课件贯穿数据与案例,精选图片与视频并强调启发与互动,同学们印象深刻、深受感触,避免了形式化、走过场式的教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丰富宣讲形式,实景教学与新兴媒介并用。一方面,大力开展实景式教学,组织学生走进真实法庭旁听庭审,使受众身临其境,加深印象;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各类新兴宣传媒介,吸引受众关注。如在开展以“青春自护?家长先行”为主题的暑期普法宣传活动期间,搭建“三个小”平台,即开设“普法小课堂”、发布“微信小短片”、赠送“宣传小手册”。
2013年以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蒲公英”青少年法制宣讲团共联系学校、社区等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近50次,受众万余人,深受师生、家长欢迎,并在辖区内享有较高声誉。相关做法在北京市检察系统予以推广,并由顺义院作为检察系统唯一代表在全国青少年普法创新工作研讨会上作主题发言,宣讲团先后被评为顺义区首届青少年文化节“优秀社团”和顺义区学习品牌,部分兼职教师的宣讲事迹分别被首都综治网《平安北京》栏目组拍摄成专题宣传片、被《顺义时讯》“最美志愿者”栏目专题报道并受到区电视台之邀为“师说日”栏目录制多期节目。顺义区所属学校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数量降幅明显,已由2012年的11件16人减至2013年至2017年的年均4件,犯罪预防效果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