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宣传贯彻《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切实履行农药管理职责,广东省农业厅于2017年6月5日至7月4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条例》宣传月活动。广东省农业厅高度重视《条例》宣贯工作,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的贯彻落实《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通知各地根据要求积极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全省各地农业主管部门举办了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举办新《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培训班,针对新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进行讨论,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6月5日,广东省农业厅在广州举办了全省农药管理人员培训班暨《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部署了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工作要求,并邀请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处长进行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厅有关处室、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分管局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广东电视台、南方日报和南方农村报等7家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6月22日,举办了全省农药生产企业法制培训班,全省近90家农药生产企业、10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解读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内容,结合广东省农药生产实际情况,系统讲解了农药生产有关规定及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资料要求,并针对农药生产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解答。6月30日,举办了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农业局负责农药管理同志和20多家有意向参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企业管理人员对《广东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提出了修改意见。
宣传月活动期间,广东省农业厅先后印制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各2万本分发到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地农药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手上。同时,在《南方农村报》全文刊登了《农药管理条例》,在“广东农业”微信平台公众号分期发布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宣传月活动期间,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共召开234次宣传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186场次,累计培训12140人次,举办现场宣传活动351场次,印发宣传资料331805份,悬挂(张贴)宣传条幅、公告3111份,电视、报纸等宣传289次。
【重点宣传内容】
1.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2.《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3.《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4.《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5.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6.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完善?
答: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证《条例》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以及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定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针对性强。此次宣传月活动分别针对农药管理者、生产者开展培训,同时加强对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宣传引导,特别是对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疑问及时进行解答,有力推动了农药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是深入宣传了《条例》相关知识和修订精神。通过此次宣传月活动,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更加明确了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对农药使用记录等相关制度更加明确,农药使用记录更加规范健全。
三是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作用。本次活动充分利用了我厅官方微信“广东农业”以及广东省农药生产企业微信群、QQ群,同时组织了《南方农村报》等多家重点媒体,形成多平台、立体式的新闻传播链条,让《条例》迅速传播至全省各地,产生了数倍叠加的普法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