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加大消费维权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能力,增强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环境和食品安全环境持续改善,3月12日,由南昌市湾里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委主办,区市管局、区消费者协会承办,区发改委、区旅发委、区卫计委、区农水局、区司法局、幸福街办和站前街办协办的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在湾里区岭秀湖广场举行,湾里区委常委、副区长许驰参加活动并讲话。

湾里区积极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现场宣传活动

活动紧紧围绕2018年“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的主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提供咨询服务、有奖知识竞答等形式,对湾里区上年度消费维权工作所取得成就,以及消费维权的基本知识、消费警示及湾里区参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据统计,当天活动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接待咨询群众400余人次,参与知识答题80余人。

宣传咨询活动结束后,湾里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大综超市等群众关切的重点消费市场进行了突击检查,对查获的价值近11000元的假冒伪劣商品在垃圾处理站进行了集中环保销毁。

此次活动,有效地宣传、深化了“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主题,使广大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营造了全社会共同维权、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假冒伪劣商品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

(二)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三)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五)淘宝消费者该怎么维权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替卖家进行赔付。不过,这一先行赔付并不是无条件的——当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虑到了无法见到实物的网络、电视等购物方式,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围绕2018年“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消费维权主题,以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目标,区食安办、区市管局等相关区直单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大型现场宣传活动,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市场经营主体的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居民法治维权意识,促进市场健康运行。

二是营造法治建设浓厚氛围。活动现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展板、提供咨询服务、有奖知识竞答和展示、销毁假冒伪劣商品等多种形式,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有利于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城市文明和谐,为推进法治湾里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是发挥主流媒体公益普法作用。此次“3·15”活动被江西卫视、南昌电视台、南昌日报、光明网等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公益普法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了活动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