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选举到哪里,法治元素融入到哪里”。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村组织换届选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使选举工作在法律范围内平稳有序进行,3月29至30日,渑池县司法局组织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法治宣传志愿者等人,到仰韶广场积极参与由县民政局开展的全县换届选举进行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全力保障村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重点宣传内容】
为提高广大选民的选举法律意识,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开展,渑池县司法局认真组织开展《选举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一)对选举及选举法的认识
1.选举作为一种政治活动,从广义上讲,选举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拔、推举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活动。从狭义上讲,选举仅指选民或者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被称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法律,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选举法》的八大特点
(1)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2)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3)保护选民自由表达意愿,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4)“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再出现。
(5)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6)保障依法选举,加大了“贿选”等查处力度。
(7)增设了“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8)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3.《选举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1)普遍选举原则。(2)平等选举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选举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二)宣传《信访条例》主要内容
1.何谓信访和信访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2.信访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3)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
(4)公开、便民原则;
(5)“双向规范”原则(依法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行为)。
3.信访人权利
(1)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2)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3)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4)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5)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4.信访人走访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信访人“6类禁止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导、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点内容
通过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要在坚持“四个原则”的基础上,做到“四个民主”,才能够真正实现村民自治。
坚持四个原则,即坚持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主、党的领导。
做到“四个民主”,即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四个原则进一步展开说明:一是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而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能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三是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过程中都要按民主制度办事,民主不仅是村民委员会的权利,更是群众的权利;四是村民自治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不是自由化。
【活动特点和效果】
活动的开展,提高了选民的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让参与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换届选举的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引导村民依法依章选举,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营造了和谐有序、风清气正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环境;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引导农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提高农村干部群众依法治事、依法管事、依法办事水平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同时为了更好的服务村委换届选举工作,局党组还要求,各基层司法所要配合好当地乡镇政府,充分发挥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职能,引导广大群众依法选举,提高群众民主意识,切实为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