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7月24日上午,县委副书记、县长苑正红主持召开第十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会前,县政府党组召开了第十七届十四次党组会议。参会的县政府党组成员及列席会议同志认真听取了黑龙江省京诺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南县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崔政文解读《人民调解法》。

崔律师运用20分钟时间,认真解读《人民调解法》的制定背景、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亮点所在和内容。
讲解后,司法局为了便于各位领导更好的学习掌握,专门录制了《人民调解法解读》的法治之声专题普法广播音频资料,上传至“甘南普法”微信公众号,申大庄局长当场把法治之声《人民调解法解读》链接发送至甘南县局长微信群。会上,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此次党组法律知识学习给与高度评价,说司法局准备充分,讲解生动,特别是又通过微信公众号的新媒体传播渠道,更便于学习掌握,希望司法局再接再厉。同时要求,与会的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重点宣传内容】
(一)《人民调解法》制定的背景。
人民权利和法治意识的觉醒是件好事。但解决纠纷、维护权利是否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特别是一些小额债务和邻里纠纷?曾几何时,媒体曾热衷报道诸如为了三毛钱的如厕费而打官司的案例,社会和舆论均视为人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众所周知,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当事人举证难、执行难。一方面,案件数量剧增不仅使基层法院因超负荷运转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和审判质量下降等“诉讼爆炸”综合症,进而影响到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在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到人民法院寻求公正说法时不无遗憾地发现,将所有纠纷不分青红皂白地通过法院“依法裁决”并非最佳方案,“一刀两断”式的司法裁决,不仅没能寻求到自己“理想”中的公正,使对手折服,反而使自己更加忿恨对手以及代表国家断案的法院和法官,对社会的不满和对抗程度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升级。
勿庸置疑,当代法治社会中的调解本质上是以合意为基础和核心的。所谓是否进行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的结果都依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而定。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8月第二次审议通过,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立法工作的重视、关心,也说明这部法律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是应运而生。
(二)《人民调解法》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对人民调解作出了规定。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人民调解具有程序简便、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熟悉民情,能够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对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群众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总结吸收实践成果,实现人民调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需要。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确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将发挥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法》的亮点
人民调解法的亮点可总结为六个规定、七大特点、八大进步。
六点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保障。
七大特点: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八大进步: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八是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四、《人民调解法》内容解读
《人民调解法》共三十五条,除总则、附则外,对人民调解组织、人员、程序、协议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二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和保障。
三是规范了人民调解程序。
四是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五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会前学法常态化。尽管有时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较多,也不会中断或压缩学法时间,会前学法作为第一项议程,成了每次政府常务会议的“规定动作”。
二是会前学法制度化。为保证会前学法制度化的良好机制,县政府下发了《甘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甘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制定周密的会前学法工作方案和学习计划,协调落实授课安排,审核授课内容,负责将年度学习的法律法规、授课讲义、典型案例等汇编成册,分送政府部门及领导,便于日常学习和查阅,保证会前学法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三是学法内容精准化。经过不断的探索,会前学法内容实现了精准化。即学法内容与会议研究的议题精准对接,与当前的法律热点精准对接,与全县重点工作精准对接,与行政决策事项精准对接,与全县热点、难点问题精准对接,确保学法实效。
四是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活动的开展,充分体现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示范作用,同时也增强了这一“关键少数”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为推进“法治甘南”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