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8年6月9日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确定的第11个国际档案日,同时,也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为吸引更多人关注档案、走近档案,帮助社会公众认识档案价值、增强档案意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档案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档案工作的良好氛围,2018年6月5日——6月8日鹤岗市档案局开展了以“档案见证改革开放”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1.市县档案局在五指山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档案宣传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修订)、《黑龙法省档案管理条例》。
2.在市县档案局办公大楼、工农区、向阳区、兴山区、东山区、兴安区、南山区政府LED电子屏上滚动播出档案宣传标语:“档案见证改革开放——纪念6.9国际档案日”。
3.市县档案局制作以“档案见证改革开放”为主题的H5视频,讲述档案背后有关改革开放的故事,充分反映新时代档案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独特作用。
4.围绕“档案见证改革开放”主题,开展档案征文活动,活跃全市档案学术研究氛围,展现近年来档案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5.举办“档案见证改革开放”为主题的档案诗歌会,弘扬全市档案工作者改革创新、积极进取、服务大局的奉献精神,展示我市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风采。
【重点宣传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施行。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修正。
2、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答:(一)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二)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三)档案法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四)档案法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3、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几种?
答:有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
4、《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答: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5、《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一)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二)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三)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四)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五)公民享有隐私权。
《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一)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二)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6、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答: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开放。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7、利用档案有哪些具体形式?
答:《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二)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三)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8、依照《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及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立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9、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答:《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0、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答: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领导组织有序。市县区档案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宣传活动,是积极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县区档案局接到通知后,均能积极主动与市档案局取得联系,就“6.9”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等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档案宣传活动。各单位领导亲自抓并负责协调相关的档案宣传活动,充分体现了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从而为本单位宣传活动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宣传形式多样。各单位加大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包括:1.在办公楼的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播放档案宣传标语一周;2.制作了以“档案见证改革开放”为主题的H5视频;3.举办“档案见证改革开放”——“6.9”国际档案日诗歌朗诵比赛;4.在人员密集场所发放档案法宣传单等相关宣传活动,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是法治意识增强。通过宣传激发了全市档案部门积极参与普及、宣传档案工作的热情,充分了解档案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档案法治意识和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档案的能力。通过宣传,使广大的档案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深刻意识到档案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档案工作也是一项长期和重要的工作,做好了档案法治工作,才能“存凭、留史、资政、育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