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7月份至2014年8月份,陕西万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何治军与榆林市横山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信天游小区项目承包合同,后在榆林市横山区信天游小区,因何治军未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给周辉荣班组工资52472元、何明安班组工资95182元、朱从庆班组工资80000元,拖欠工资共227654元。2015年9月27日,周辉荣等人向横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5年10月21日,横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向陕西万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横人社监令字【2015】第128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陕西万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所欠周辉荣等班组工资227654元,但直到2015年12月26日(古历)陕西万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何治军向周辉荣、朱从庆班组支付工资10000元后,不再支付剩余工资。

【调查与处理】

横山公安分局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对此案立案,2016年8月3日何治军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期间,何治军将所拖欠工资全部付清,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横山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9月29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治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治军不起诉。

【法律分析】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

2.主观要件: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4.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有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陕西万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兼董事长何治军未按合同约定付工程款给周辉荣班组工资52472元、何明安班组工资95182元、朱从庆班组工资80000元、共拖欠工资共227654元。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数额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万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万千万至二万元以上的。何治军共拖欠227654元应定性为数额较大。2015年9月27日,周辉荣等人向横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015年10月21日,横山县劳动监察大队向陕西万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横人社监令字【2015】第128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陕西万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所欠周辉荣等班组工资227654元,但何治军通过故意隐匿、拒接电话、推诿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犯罪嫌疑人何治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快速确定劳动报酬的范围和数额的证据材料 。在询问被欠薪劳动者的询问笔录中重点突出体现以下要素:(1)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诉求;(2)拖欠劳动报酬的用工单位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3)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完成情况;(4)劳动者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数额、已经领取的劳动报酬数额、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及劳动报酬的领取方式;(5)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时间和明细;(6)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原因、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和组织协调的时间、次数及详细内容;(8)拖欠劳动报酬的用工单位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恶意逃避、拒绝支付的具体情况等。

2.快速查清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清单,包括已发放和未发放的金额。

3.快速查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前期协调确定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数额、明细、人数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

4.快速收集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犯罪嫌疑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无订立书面合同的了解口头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及相关旁证。

5.快速查清犯罪嫌疑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财产证明资料,包含物权证明材料、债权债务合同、银行存款、转账记录,相关财产转移的合同资料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放弃债权的合同等资料及劳动部门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拒不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期改正指令书》或相关确认材料及其他证明用工单位、犯罪嫌疑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工资的证据材料。

【典型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级法院、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