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交通事故索赔以案释法案例

2017年4月4日5时20分许,司机雷某驾驶比亚迪出租车沿滨河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碰撞在道路内坐卧停留的康某,造成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局某支队认定: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不承担责任。经查,被告孙某为比亚迪牌出租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与第三者商业险。

事故当天司机雷某将康某送往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复合伤、右侧锁骨骨折等,共住院43天,花去医药费110112.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垫付医药费一万元。

【调查与处理】

事后,康某的父母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以雷某驾驶出租车与康某相撞,造成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某保险公司赔偿128272.13元,伤残鉴定等相关费用待其鉴定后另行计算。

庭审中,孙某、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实部分无异议。但是,他们认为康某的家属未依据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数额,希望法院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无责任确定三方各自的赔偿数额。

【法律分析】

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此事故中,康某在道路内坐卧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造成其严重受伤。雷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仍未必避免事故的发生,交通支队对其事故的认定是正确的。在赔偿问题上,因该事故的损失非雷某故意造成的,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于雷某为司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康某的赔偿责任由孙某及保险公司在其承包范围内进行理赔。人民法院判决孙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康某共计320356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可是最后机动车无责任方不但有可能成为此次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而且法院还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既然交通大队认定了在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是为何法院仍然要判令事故无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呢?原因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第二款。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判决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是相符的,因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