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8日,黄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因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向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和《典当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24套房屋(在建工程),面积总计为2222.88平方米进行抵押担保(担保范围除主债权、利息、综合息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外还包含原告为维权聘请律师的费用),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期限贰个月(2014年7月18日至9月17日)。原告于7月21日出具当票,将人民币250万元的借款支付给被告。《典当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了2014年7月21日至9月20日的综合息费,但《典当借款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和综合息费。

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诉黄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

【调查与处理】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典当业务。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抵押合同》。《典当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总额为人民币25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9月17日止,实际借款期限及息费的计算以原告开出的当票为准;本合同借款月综合息费率为3.2%;市逾期(当期满5天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其抵押物由原告按绝当物处理;当票到期后,如不续当,被告应一次性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并结清余欠的息费;抵押物坐落在黄石市黄石港区24套房屋(在建工程),面积总计为2222.88平方米,作为抵押;如被告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按期支付典当借款本息,被告仅以本公司抵押物承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典当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期限为2个月,实际发放起止日以资金承付之日为准;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抵押权而支出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委托律师代理维权的代理费用和调查费用);抵押人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房地产座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24套房屋(在建工程);住房建筑面积为2222.88平方米;房地产评估总价值为9527264元;经双方协商此项抵押的典当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典当利息、综合费用等综合费率为3.2%。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借据),该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2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9月17日止,综合息费3.2%”。

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当票,该当票载明:当物名称为房产,数量24,典当金额人民币250万元;综合费用人民币8万元,月费率2.7%,月利率0.5%;实付金额为人民币242万元;典当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8月20日止。同日,原告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当金人民币242万元。7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当票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续当手续。续当凭证载明:原典当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续当综合费用为人民币67500元;当户应付上期利息为人民币12500元;当户总计交付金额人民币8万元;续当期限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9月20日止;月费率为2.7%;月利率为0.5%。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典当期间的综合息费,但当金至今未还。

另查明,5月11日,原告委托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一审诉讼、执行事宜,应向该所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6万元。

2016年1月6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当金人民币2487500元。二、被告黄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综合息费人民币24967元。三、被告黄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偿还当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487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黄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万元。五、驳回原告黄石市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当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用,但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于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并可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

【典型意义】

典当作为我国传统民间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手续简单、放款速度较快的特点。该案是由典当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出典当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有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制定的《典当管理办法》在发挥类似法律的作用。该案对所涉的综合息费能否预扣、综合息费及违约金如何收取的问题作了分析,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对今后类似典当纠纷案件的裁判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