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甲某向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控告其丈夫乙某多年来不顾家中妻儿,在外与另一女子居住并育有婚外子女,现已多年联系不到丈夫乙某。甲某提供了其与乙某的结婚证、离婚民事案件审理材料以及一份名为乙某某幼儿的保险单等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其丈夫乙某重婚行为。
      华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依法受理案件,后经东丽分局审批依法立案侦查。民警在取证过程中发现,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曾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乙某曾在庭审笔录中自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乙某与其他女子长期同居并育有一子。经民警进一步侦查取证,发现乙某与一吉林省女子丙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长达四、五年之久,随其居住的还有一名三、四岁的男童,该男童医学出生证明显示其父母正是乙某和丙某。

从事实重婚行为看重婚罪的犯罪构成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2016年11月21日,华明派出所将乙某、丙某二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乙某供述在与甲某婚姻存续期间结识丙某,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并育有一子。二人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长达四、五年之久。丙某供述与乙某结识之后,在明知乙某仍然处于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仍与乙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孩子。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重婚罪。2017年5月10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该案件,乙某、丙某因犯重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以及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2.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4.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从主体上看,本案中乙某虽然处于与甲某的离婚诉讼过程当中,但是二人的合法婚姻状态并未解除,故乙某在法律上仍是“有配偶的人”,丙某在法律上是“没有配偶的人”。
      从主观方面来看,本案中乙、丙二人在供述笔录中均承认是想要寻求百姓所说居家过日子的目的才共同居住在一起,丙某对外称呼乙某为“孩子他爹”、“俺老头”,且其共同居住地的邻居也认为此二人与孩子是“一家三口”,故乙、丙二人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中乙某作为有配偶的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在婚外与丙某生活在一起;丙某在明知乙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乙某与丙某虽然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在乙某与甲某婚姻存续的情况下,乙、丙二人仍然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长达四五年之久,并育有一非婚生子。
      从客体上看,本案中乙、丙二人在甲某与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行为不仅侵害了甲某的婚姻权益,更加损害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综上,乙、丙二人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了“事实重婚”,应当认定为重婚罪。这里应区分“事实重婚”与“非法同居”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而所谓“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禁止性规定。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在我国刑法规制体系中,重婚罪不是重罪。但稳定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元素,重婚行为对家庭、社会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本案甲某依法控告、主动维权行为,为众多因重婚行为而备受伤害的人们提供借鉴意义;本案对乙某、丙某事实重婚行为的准确认定,为正确婚姻观的树立提供了很好的反面教材。这起典型重婚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司法案件的指引、教育和启示作用。
      一是指引受害者主动维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中第四项为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因此,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甲某作为一名残疾人,无业且无收入来源,在婚姻生活中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出于生活和抚养孩子的需要以及“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甲某长期忍气吞声、忍辱负重,未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值得借鉴的是,甲某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通过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教育大众树立正确婚姻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基础。重婚行为会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带来严重后果,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乙某由于重婚,既未尽到作为丈夫给予配偶的扶助义务,亦未尽到作为父亲教育、抚养孩子的义务,给自己的家庭造成精神和生活上的严重伤害。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立和规定重婚罪,其目的在于通过维护一夫一妻制,以保护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作为整个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每个人均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杜绝重婚行为的出现。
      三是启示全社会加强妇女维权和法治宣传。杜绝和扼制重婚行为的核心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通过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广大妇女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了解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获得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