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苏某(男)和李某(女),双方曾赴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要求出具了证明夫妻关系的补领结婚证证明,2016年4月6日,双方按街道办事处通知,持身份证、户口本和补领结婚证证明,共同到天津市某区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苏某(男)和李某(女)各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双方于1991年4月18日在街道登记结婚,至今仍维持婚姻关系,因结婚证遗失,申请补领。双方也均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字按指纹,以确认双方领取了结婚证。
      2016年11月7日,苏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起诉书》中称:其与李某于1989年决定结婚,但由于李某确不能在其所在单位开出结婚证明,故双方当时未能领取结婚证。故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补领结婚证证明为非法,2016年4月6日民政部门向其与李某发放的结婚证应予撤销。

行政诉讼过时效原告诉讼被驳回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某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苏某起诉。苏某、李某不服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区民政局具有办理结婚登记和补发结婚证的法定职责。区民政局于2016年4月6日为苏某、李某补发结婚证,并于当日书面告知:如果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本案中,苏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已超六个月,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对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服务水平具有积极意义。行政诉讼一方面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公民对法院充满信任与期待。
      然而程序正义的观念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还是有待加强,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其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在于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也在于有利于法院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时效制度是现代法律正义观对中国传统观念的正义观的发展,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