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7月30日,富锦市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来到富锦市人民武装部,联合开展庆“八一”送法进军营慰问活动。松花江水深千尺,不及军民鱼水情。为感谢多年来,人武部团结和带领广大官兵及民兵积极参与、支持富锦市经济和文化建设,司法局、团市委、市妇联及退役军人事务局代表我市群众送去慰问物资,并对“最可爱的人”在防汛救灾、抢险救援、社会维稳等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的英勇奉献表达了感激之情。慰问中,司法局赠送法律书籍和宣传手册50套,合计300本。
【重点宣传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全社会参与支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有哪些新规定?
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法律对全社会参与支持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作了五个方面规定,可概括为“五个鼓励”:
1.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保障军人权益提供支持,其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还要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2.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要为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这是对民营医疗机构作出的规定;
3.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对国有企业提出“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的硬性要求;
4.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要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这是对民办学校作出的规定;
5.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以上这“五个鼓励”的设计,目的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强化全民国防意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针对各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财力不平衡情况,作出怎样规定?
财力是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物质基础。这个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涉及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事务可分为三类:
1.总体上属于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
2.部分事务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财政支出;
3.个别事务属于地方事权,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这样规定目的是明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保障责任、保障权利和保障义务,确保相关经费的有效落实、高效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军人依法履行职责行为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履职保障本身是职业权益保障的重要构成。法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1.明确国家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2.明确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军人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基本规定、基本要素和要求。军人履职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以,只有受到法律保护,这种行为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四)《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家庭帮扶援助作出了哪些规定?
考虑到军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将家庭帮扶援助纳入军人权益保障范畴,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下来。主要作出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1.明确对军人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给予救助和慰问。
2.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在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
3.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要为困难的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这条强调,对组织、公民援助服务军人家庭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4.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在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五)《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出了哪些规定?
法律第五十五条在归纳提炼现行政策制度和成熟做法基础上,按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4个阶段,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问题作出了系统的规范。
1.明确了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关于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优待的规定,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这样的规定,加大了军人子女入学就读地的选择面。
2.关于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优待,法律进行了分类规定:
a.明确中等教育优待规定,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b.明确高考录取优待规定,法律规定对于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此外,《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还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1.明确享受学生资助政策优待。法律明确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
2.明确民办教育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六)《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在“军人依法优先”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法律第57条围绕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参观游览和文化等优待从两个层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这是享受对象,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二是明确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包括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方面的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这些制度设计,实际上是重在强化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责任,目的是增强军人、军人家属和“三属”的荣誉感、自豪感,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浓厚氛围。
(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了普惠与优抚叠加共享的原则。我理解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优抚对象作为普通公民,应依法享受国家通过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供的公民普惠待遇,包括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等等;
二是强调优抚对象因其身份属性特殊,所以在依法享受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体现贡献激励的导向。确实有利于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厚爱。
【活动特点和效果】
活动在为官兵送上节日祝福的同时,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理念,结合官兵生活、工作实际,详细讲解了军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主动为官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如何更好维权进行了互动交流和现场答疑,提高了广大基层官兵依法维权的意识,填补了“党政军民学”五大主体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方面的最后一块空白,为“双拥”工作奠定法治基础。武警官兵们纷纷表示,此次“送法进军营”活动贴近实际、针对性强,不仅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提升了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更进一步激发了学法用法、懂法守法的决心,今后将更加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遇到问题,也会主动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市司法局将持续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送法进军营”宣传教育活动,将法治课堂、法律书籍、法律咨询送进军营,不断开创司法拥军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