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根据被告某新源公司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在被告某新源公司从事配煤工作,原告张某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2020年12月31日,某新源公司的上级公司多次下发有关防疫防控的文件。2020年12月30日,某新源公司也下达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载明“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本市的,必须向公司报备……不向公司提前报备或者报备后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本市的,公司将视情况予以下岗或开除处理。”并在微信工作群中传达了该通知精神,原告张某在微信群中回复“收到”字样。
2021年3月29日原告请假但未经报备出省。3月30日原告返回上班时,在检查行程码时被发现其私自出省,返回后也未作核酸检测。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给张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提出了仲裁申请,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8日作出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新源公司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报备私自出省,原告张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某新源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故被告某新源公司将其辞退,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程序合法。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然是2021年1月1日签订合同,但是早在2020年12月30日已加入公司的工作群,并在公司发布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时,回复“收到”,就表明张某知道公司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但是仍然在防疫期间未经批准报备私自出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某新源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前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先向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8日作出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所以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是有原因的。首先,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立法者不希望把劳动争议都推倒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而是希望主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解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不了,也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避免矛盾激化;其次,有些劳动争议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可以发挥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业务熟悉的优势,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再由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再次,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繁多,审理期限较长,而劳动争议仲裁结案期限相对较短,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处理,能够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缩短,防止久拖不决,损害劳动者利益。
【典型意义】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在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过程中,对于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甚至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坚守纪律底线,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疫情期间,特定人员自觉实行居家隔离观察措施,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义务,亲朋好友也要加强提醒、监督和关心。对违反居家隔离观察规定擅自外出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危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