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转办的投诉件,投诉人反映在赴广西的旅行团中,存在骗取团客钱财的行为,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后,投诉人提供了一名叫倪某某的联系人。

倪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以案释法

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倪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倪某某承认了自己利用认识多个老年活动团体的优势,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广西北海的旅行团,组织者为珠海市顺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联系人为“辉哥”,从中获利3920元;招徕人员参加了1次赴福建厦门的旅行团,组织者为闵遇旅行社(厦门)有限公司,联系人为“崔某某”(深圳市舞林之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点在深圳市罗湖区),无违法所得。

【调查与处理】

2021年3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游客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4月6日、4月7日,执法人员前往珠海,在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配合下,对珠海市顺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童某某(“辉哥”)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经调查童某某不是珠海市顺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以珠海市顺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倪某某联系,组织旅游者到广西北海旅游,从中获利1000元;同时,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请示市局后,协调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深圳市舞林之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核查。4月9日,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公司注册地址未找到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4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执法人员再次找到倪某某调查相关情况,倪某某表示无其他线索可以提供,该案件调查终结。倪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4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倪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倪某某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4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笔录》。4月21日,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深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给予当事人倪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2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宗自然人通过微信方式招募、组织老年人进行旅游活动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经营旅行社业务实施许可制度,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只能是企业法人,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还要缴纳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旅游者在接收旅游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未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构成违法,违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点:

一是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前,从事旅行社业务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目前的商事登记制度,旅行社在办理商事登记时,无需前置许可,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因此,即便是旅行社在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前,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应当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与民间组织、企业内部和亲友之间等非营利性组织开展的社交、团建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旅游活动区分开。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为经营行为,判断是否为经营行为的关键,则看是够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者在报名时往往明码标价,或在过程中安排各项活动赚取差价,对象具有不特性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往往是偶发的,成员有范围限制。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疫情后旅游业的复苏,部分个人和非旅行社组织大肆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网站和小广告发布旅游信息,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隐匿化倾向,如“保险用户特价旅游”、“买车送特价旅游”、“VIP旅游券”等,且提供的产品多为“不合理低价游”、“强迫购物”、“私自改变行程”等问题产品,严重伤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企业的利益,妨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在对倪某某调查时发现,案件涉及关系众多,包括2个异地旅行社,2名联系人,2个旅行目的地(广西和福建),案情较为复杂,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还需要联系“辉哥”、“崔某某”调查核实倪某某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情况,面临跨省、市调查取证的问题。经集体讨论后,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市局请示,协调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前往珠海先从珠海市顺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入手,查清倪某某招徕广西北海旅行团的相关情况,同时协调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深圳市舞林之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系“崔某某”,进而查清倪某某招徕福建厦门旅行团的相关情况。最终确定了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对倪某某的无证经营旅行社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震慑了无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警示了广大市民,出行时一定要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理性消费、索要发票,注意查看旅行社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不要被一些“黑社”打出的低价旅游线路吸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