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情况】
南京是一座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城市。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南京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红色资源。新时代用好用活这些红色资源,对弘扬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作风、筑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阵地、坚定“四个自信”,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6月,南京市启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前期调研,全面剖析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2021年1月,南京市将制定《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开展的重点立法项目。2021年7月1日,《条例》获批实施,标志着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任务措施】
(一)梳理南京红色资源。南京市域范围内所有行政区均有红色文化资源的分布。根据2017年南京市党史部门论证结果,确定南京市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到1949年南京解放时期内红色文化资源点165处。这里的红色资源主要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南京人民在革命战争年代进行革命活动而产生的遗址遗迹,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在南京传播马克思主义和创建党团组织、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殊死斗争、反抗日本法西斯侵略、组织爱国民主运动的革命历程。这些红色印迹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人和南京人民艰苦奋斗、不屈不挠、一往无前、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养,是我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
(二)规划南京红色资源。南京市于2010年开展革命遗址普查工作,2016年开展革命遗址及纪念设施复核工作,2017年开展南京红色资源认定和红色资源点材料汇编工作,编撰出版《南京红色印迹(1921-1949)》一书。2018年,启动《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明确了各红色资源点的分级与综合评价结果(其中综合打分80分及以上的一级资源14处,综合打分50分至80分的二级资源44处,三级资源107处),经2019年9月市规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下文批复(宁政复〔2019〕107号)。2019年,编制《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制定了南京红色文化资源整体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定位、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目前已基本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制定《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019年10月,市委党史办向市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的建议》调研报告,被市人大采纳作为2020年度立法预备项目、2021年度正式立法立项项目。2020年7月,市委宣传部牵头启动《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组建专业起草团队,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红色文化立法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专家研讨、实地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202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4月2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条例》。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特点和效果】
(一)探索了用法治方式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有效途径。近些年,中央和地方分别印发了一系列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的文件,但仅局限于行政约束,尚未上升到法律规范。各地在用法治方式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方面也开展了许多有益探索,但更多地聚焦在革命遗址和革命文物保护领域。目前,国家和江苏省尚未出台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上位法,我市出台《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填补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条例》共6章46条,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对系统保护、长期传承、合理利用、充分展示南京红色文化资源作了专门规范,走开了一条用法治方式传承红色基因的新路子。
(二)创立了全面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体制。《条例》创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提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将党委领导作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首要原则,建立以宣传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参加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二是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政府将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经费保障;同时,在全国同类立法中首次以列举方式对文旅、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三是鼓励社会参与。设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资源认定和分级、专项规划编制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同时,对红色文化资源捐赠、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等社会参与方式进行了规范。
(三)创设了具有南京特色的红色文化资源系统性保护制度。一是实现资源保护全覆盖,所规定的红色文化资源涵盖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阶段,包括物质和非物质两种形态,明确了相应的保护要求和禁止行为。二是实行名录管理,建立红色文化资源名录管理制度,并分别明确实施重点保护和规划控制保护的对象及其认定方式。三是编制专项规划,规定了编制主体、内容和程序。四是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红色文化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并详细列举了日常管养、安全防护等保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