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南通某公司销售人员张某生、高某现(另案处理)以每吨4800元的价格从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用作销毁处理的约30万只过期、临期的某盾牌PM2.5口罩,二人未按要求进行销毁并予以销售。
2020年1月,张某生以每只1.5元的价格将其中1万只口罩销售给周某粮,周某粮又以每只1.8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琳,张某琳又以每只2.5元的价格销售给珙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人肖某美,并收取肖某美好处费5000元。
2020年1月24日,张某生将上述1万只口罩通过快递邮寄至珙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2020年1月26日至31日期间,上述口罩分三次先后到达,被告人肖某美取货后以每只12元的价格销售4700只,以每只15元的价格销售400只,销售金额合计6240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对起诉书中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开庭审判。被告人肖某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开庭过程中,法院主持审判,检察院作为控方、律师作为辩护方出席法庭,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法律分析】
被告人肖某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销售额62400元,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美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的从重情节:被告人肖某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对口罩的急需心理进行非法经营、哄抬物价,其犯罪数额较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本案的从轻情节:被告人肖某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肖某美判处缓刑是基于以下几点考量的:一、保护民营企业;二、被告人肖某美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回所有非法所得,认真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三、人性化的考虑,被告人肖某美的小孩有自闭症。
本案中的肖某美销售过期、临期口罩,可能触犯销售伪劣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法条竞合,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的依据如下: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销售者”,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定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据不充分,理由如下:
1)涉案1万只某盾PM2.5口罩系正规厂家生产,虽系处理销毁品,但其中有部分系未过期的合格产品,南通某公司销售人员张某生及其下游买家周某粮均陈述销售给肖某美的口罩为未过期合格产品,因涉案口罩已被市民买走使用无法追回,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口罩是否为不合格的伪劣产品。
2)张某生提供了与涉案同批、同类型口罩的鉴定意见,结果显示为合格。
3)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仅提取到一只未使用过的涉案口罩,不具有鉴定价值,其鉴定结果无论合格与否,均不能证实该涉案1万只口罩合格与否。
本案被告人肖某美的行为宜定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
1)肖某美以每只2.5元的价格购进防控急需的口罩,而以每只12元或15元的价格予以销售的行为,属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2.1)第五条第(三)项“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规定,肖某美销售涉案口罩的进销差价率为75.5%,超过了其1月19日前销售同类口罩的进销差价率(54.17%),其行为属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肖某美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销售额6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已达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依法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一致,均为5万元,但非法经营罪刑期更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为2年以下),即使肖某美的行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应当按照从重原则,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本案对被告人肖某美的行为宜定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各地出现了一系列哄抬提价、借机诈骗的违法犯罪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秩序。在这特殊时期内,此类涉疫案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深受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在疫情防控时期,涉疫犯罪案件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审理涉疫犯罪案件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涉疫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 查明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该案的发生不仅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的心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宣判有利于起到很好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作用,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坚守法律底线,违法必究。最终对肖某美判处了缓刑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法理人情。
在本案的审理中,珙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对案件及时进行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从立案到宣判仅用时十天,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现场观摩庭审,进行庭审监督,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们的意见,更好地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审判质效,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广泛宣传,形成刑事审判打击与预防结合、教育与惩罚并重的有机互动,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