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湖北省潜江市某企业财务人员,被人冒用企业董事长QQ实施诈骗,共计被骗数百万元人民币。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企业信息,冒用企业董事长QQ头像,通过添加企业办公室人员的好友方式组建工作QQ群聊,然后由办公室人员将财务人员拉入QQ群聊,成功获取财务人员信任。很快,“董事长”在QQ群聊内发送消息,要求财物人员廖某统计好公司账户余额,随后安排财物人员向一个银行账户转入货款,廖某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直接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分三次转账数百万元至嫌疑人银行账号,直至发现被骗后报警。
【调查与处理】
案发后,接警民警迅速启动反电诈合成作战机制,第一时间开展紧急止付、立案、查询、冻结相关工作,成功止付涉案银行账户数百万元人民币,后期通过资金返还为受害人挽回损失三百余万元。
案件侦办民警接案后,从三个维度对案件开展研判工作:
1.信息流:犯罪嫌疑人使用腾讯公司聊天软件QQ实施作案,侦查民警以涉案QQ为抓手,开展线索核查。首先查询了涉案QQ登陆IP:202.***.104.88,此IP为腾讯云公用IP,访问地址显示为中国香港,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租用了腾讯公司服务。侦办民警进一步查询租赁、使用者身份情况,涉案QQ实名制注册信息:张某,男,20岁,祖籍陕西省洛阳市,目前活动地陕西省西安市,名下有房产、车辆。经企查查(互联网工具)查询张某名下有一个商务公司且经营正常,该QQ注册时间为2009年,初步判断该QQ非注册人本人使用;根据涉案QQ群聊信息,侦办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系有组织犯罪,涉嫌QQ使用者向QQ群管理员汇报“客户(受害人)”聊天情况,管理员向其提供转账账户银行卡。该团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团伙组织结构、团伙成员身份需要进一步侦查。
2.资金流:犯罪嫌疑人使用一级转账银行卡3张,二级转账卡10张,随后资金分散至数百个银行账户及三方支付账户。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转移快、分散快的特点,侦办民警迅速对涉案银行卡账户、三方支付账户进行止付、冻结。逐个核查开户信息、分析开户地、注册人员年龄、性别等特点,综合分析可能系注册人本人作案。其中一级卡张某,女,河北省廊坊市人,其涉案银行卡除多笔转账外,还有ATM权限、pos机消费等特点,侦查民警果断认定,涉嫌银行卡系本人操作。涉案二级卡孔某,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其涉案银行卡案发后有挂失补卡行为,并有多笔柜台取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卡挂失、补卡、柜台取现均需要持卡人本人操作,侦查民警果断认定,涉嫌银行卡系本人操作。
3.人员流:侦办民警根据涉嫌银行卡开户地及注册人户籍地开展分析研判,发现涉案一级卡张某及其下级账户对手注册人均系河北省廊坊户籍,涉嫌二级卡孔某及其下级取现账户注册人均系贵州省六盘水市户籍,初步判断两地有该诈骗案洗钱团伙共两个。以此线索为契机,侦查民警根据涉嫌银行卡、犯罪嫌疑人同户人员、犯罪嫌疑人宾旅馆同住人员、高铁飞机同行人员开展多维度研判,并拓展洗钱团伙外围人员,成功锁定两地洗钱团伙骨干成员10人。
通过以上三个维度的研判工作,侦办民警初步明确了诈骗案件话务团伙一个、洗钱团伙两个。根据研判报告,侦办单位对涉嫌人员开展了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抓获涉案人员10人,本案目前已移送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为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办民警对本案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最终本案1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个罪名移送起诉。
1.孔某、吴某洗钱团伙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孔某洗钱团伙长期盘踞在贵州省偏远山区,通过挂失诈骗涉案银行卡采取“黑吃黑”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比较多,但司法人员对该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的争议,相同案例判不同罪名的情形时有发生。主要涉及三种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以受害人角度为视角,孔某系获取是受害人被骗的赃款,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以犯罪嫌疑人“金主(老板)”角度为视角,孔某窃取了“金主(老板)”诈骗来的赃款,应定性为盗窃罪;以犯罪嫌疑人孔某角度为视角,孔某欺骗“金主(老板)”,将其视为道具欺骗受害人,取得赃款,属于三角诈骗,应定性为诈骗罪。最终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
2.张某洗钱团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嫌疑人张某出借银行卡供诈骗嫌疑人使用。在公安机关依法止付、冻结该银行卡后,诈骗嫌疑人远程遥控与持卡人张某取得联系,要求张某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挂失、补卡,并将银行卡内的账款转移。侦办人员认为根据张某的学历、年龄、职业(银行视频监控中心员工)等特点,其主观应该明知银行卡涉案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且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后,其帮助诈骗嫌疑人挂失、补卡,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侦办民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批准逮捕,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诉讼阶段市检察院认为张某洗钱团伙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起诉。
3.骆某洗钱团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骆某团伙在本案中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因出借一张银行卡且未获利在定性上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借,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本罪的难点不在于实体法理分析,在于证据的角度,既如何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如果能够证明就是有罪,如果无法证明就是无罪。侦办民警对此慎之又慎,在未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通过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前科情况、出借银行卡的对象、方式,综合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出借银行卡的社会危害性,成功将骆某洗钱团伙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信息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产物,其组织形态、作案手法和生成规律逐渐呈现跨国化、智能化和集团化等特征。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所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犯罪人员利用互联网软件、电话等通讯工具,编导虚假信息以非接触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讯息、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骗取受钱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多发电诈类型有投资贷款、兼职刷单、冒充客户退款、虚假购物、冒充公职人员、QQ冒充好友、熟人、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等类。本案既涉及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又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无论是诈骗数额还是诈骗手段,都令人触目惊心,同时具备了电信网络犯罪的特征,还有“黑吃黑”带戏剧性的案中案。本案中,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其中很大的原因是由于公司财务人员防骗意识差,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存在漏洞。
通过本案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不仅可以让群众通过本案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的危害性,而且还可以初步了解电诈犯罪的一般流程和侦破案件的流程。进一步推广下载国家反诈APP,让群众多关注反诈信息,坚决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泄露个人信息”,保护好自己及家人的钱袋子,让单位引导内部人员有效利用国家反诈APP,建立完善的财物审批制度,进一步保护好单位和员工的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