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21年10月,是我国第12个“敬老月”。为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州区“一二三四”齐步走,深入开展老年人专项维权法律服务活动,着力营造孝老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提升老年人法治获得感和幸福感。
活动中,通州区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均开通了老年人绿色通道,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优先接待、耐心接待;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做到无缝衔接。充分发挥热线平台作用,强化“12348”热线、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热线的法律咨询功能,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定时值守,提供在线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依托“法律十进”,组织律师、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通过悬挂横幅、播放电子标语、以案释法、发放材料、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普及法律援助等知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的法律服务。
据统计,累计开展法治宣传活动20余场,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品18000余份,为老年人办理公证75件,解答老年人各类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成功调解老年人维权案件15件,通过法律援助途径办理老年人维权案件3件。
【重点宣传内容】
(一)哪些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对于侵犯老年人权益可能构成犯罪的有: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如何规定赡养人的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1)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3)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4)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5)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6)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7)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三)赡养人声明不继承老年人的遗产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权是法定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有处分权,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
(四)哪些老年人由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五)法律对老年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六)法律对老年人的医疗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创建一种宣传模式,打通老年人普法“经络”
积极打造1个“京通司法”微信公众号+N个单位、企业和个人自有新媒体的普法模式。敬老月期间,普法矩阵新媒体成员同向发力,集中发布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资讯,形成聚合效应,营造尊老爱老敬老良好法治氛围。
(二)坚持“两个导向”,助推老年人依法维权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用心服务。以老年人维权为聚焦点和着力点,组织司法所、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以老年人喜闻乐见的“话家常、摆问题”的普法方式,围绕老年人广泛关注和亟待解决的财产、赡养、婚姻等问题,为老年人“把脉问诊”,精准开具“法律良方”。二是以目标为导向,用情服务。以解决老年人在司法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为目标,全面提升司法为民服务速率,实现纵向覆盖、横向拓展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机制,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解决法律难题。
(三)突出“三化”服务,构建老年人维权网络
一是服务网络“立体化”,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构建区—街乡—(社区)村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拓宽老年人便民服务维权渠道;融合网络平台和热线平台,开设法律服务专区,搭建全域覆盖的“立体化”老年人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二是服务内容“精细化”,便捷老年人维权服务。密切结合老年人在婚姻、赡养、继承等相关领域的法律困惑,开展有效法律服务。对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或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案件,在受理时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对涉老维权案件,逐一严格落实回访制度。对于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做实做优“半小时服务圈”。三是服务方式“实效化”,提高老年人维权意识。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人民调解员深入村居、公园、广场、老年活动室、养老驿站等老年人聚集的场所,开展“敬老月”专题法治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例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引导老年人强化依法维权意识,切实满足老年人多元司法需求。同时,普法志愿者还耐心地向老年人讲解并演示智能手机线上学法操作,帮助老人下载“京通司法”“中国普法”“北京普法”等APP,让老年人能够及时了解普法资讯。
(四)健全“四项机制”,提升老年人维权工作质效
一是健全“绿色通道”机制。对老年人实行援助事项不受案由限制,简化受理审批程序,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指派等“三优先”服务,对符合援助条件、情况紧急的,实现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当日指派的“三个当日”服务目标;对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二是健全回访机制。采取电话回访、上门回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受援老年人对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服务质量、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程序,切实提升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三是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与民政、法院、残联等多部门的横向联动,以分类保护、强化服务、资源共享等为基本原则,在法律援助、权益保障、化解矛盾、救治帮困等方面,立足各自职能,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便利、高效的维权服务。四是健全经济困难告知承诺机制。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减轻群众办事负担,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真正实现“你承诺,我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