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为真正发挥《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宣言书”和“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作用,2021年6月3日至7月13日,中共武汉市江夏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开展了武汉普法“六进百场”活动之“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系列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法治培训、法治讲座、法治课等形式,让民法典走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机关、进乡村,真正走进老百姓的心里。

【重点宣传内容】
1、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继承编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属于新增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符合以下构成要件是有效的:(1)在形式上,打印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均要在该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2)对见证人的要求,见证人需要有见证能力,且见证人必须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外的其他人;(3)在内容上,遗嘱系被继承人对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的处分,并且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公证遗嘱效力是否优先?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3、胎儿是否有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答:《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见义勇为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而现实中因救人反遭索赔、追责的事件时有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既让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5、自愿参加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谁担责?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6、《民法典》对协议离婚程序如何规定?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7、父母闹离婚,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子女能自主选择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8、网购遇到商家“强制退货”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当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但商家以店铺设置错误、亏损巨大为由取消订单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已成立,商家不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通过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法治讲座,提高了群众的法治观念,提升群众对民法典的认同度和知晓度,也提升了企业依法经营、职工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利于打造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
二是通过开展民法典进单位法治培训,激发单位工作人员深入研究《民法典》的兴趣,在以后的市场监管工作中不断加强法典思维,规范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通过开展民法典进校园法治课堂,提高学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让民法典走进孩子们的身边,成为孩子们遮风避雨的“保护伞”。
四是通过开展民法典进机关法治培训,为调解员更好地运用《民法典》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指导。
五是通过开展民法典进乡村法治讲座,有效引导村民树立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使他们能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